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6年度,55號
TPDV,106,重國,55,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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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55號
原   告 賈裕文
原   告 謝小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駁回,此經本
院調取該號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1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208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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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