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94號
TPDV,92,訴,594,200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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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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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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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邀同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零五十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 按月計付本利,各次借款期間、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 示,並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雙方訂 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詎被告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揭借款自九十一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 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 五百六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務等語。 ㈢證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以上均 為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 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欠 款五百六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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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視安全監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