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6年度,2號
TPDV,106,調訴,2,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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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秀欽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宇程律師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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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