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四號
原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泉發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利興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零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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