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864號
TPDV,92,訴,1864,200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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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四號
  原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泉發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利興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零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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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利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