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00號
TPDV,92,訴,1700,200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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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歐世
  被   告 英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七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曹平霞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二百零四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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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