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右原告與被告燦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叁萬貳仟壹佰
壹拾柒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叁拾叁元貳角,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
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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