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67號
TPDV,92,補,267,200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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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梁青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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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