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帳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64號
TPDV,92,補,264,200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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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帳冊等事件,應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汪明輝,惟依原告所提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所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仝汪文娟,是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點一元,每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前一、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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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