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99號
原 告 劉艾栗
兼法定代理 林麗萍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夏林清
訴訟代理人 郭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 萬8,325 元。惟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179 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1 年8 月1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0 號房屋之日止,按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
萬9,029 元。是本件原告不當得利之請求屬於期間未確定之定期
給付性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10年為存續期間
,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48 萬3,480 元【計算式:2 萬9,029 元
1210=348 萬3,4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551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 萬8,325 元,尚應補繳1 萬7,226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