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514號
TPDV,91,訴,5514,200304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廣門窗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 等翌日起算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⒉被告等應將本案關於認定無侵害其專利權情事之判決內容,以五號字體刊 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三版各乙日,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⒈原告曾是被告中廣門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之經銷商之一,中廣 公司並曾售給原告包括「DD10五A型」鋁門窗框產品(下稱本件產品 )在內之大量貨品,且亦印製其產品型錄給原告,供原告販賣、推廣時使 用。不料,被告丙○○為得不當利益及打擊原告、壟斷市場,竟唆其表弟 林宗緯,至原告處指定要看被告所送給原告之型錄、並且指定購買該型錄 上本件產品為證據,對原告提出侵害其「新型第一二二八八四號門體結構 改良」專利權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
⒉被告等行為,實已造成原告權益極大之損害,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丙○○之違法部份:
①明知原告販賣其專利品竟設計叫他人購買其專利品:被告丙○○為中 廣公司負責人,明知原告係其經銷商、且有印製其「編號之產品型錄 」給原告,卻又叫訴外人林宗緯向原告指定購買本件產品,顯然是惡 意構陷。
②被告明知原告尚有其專利品存貨:
 在被告提出告訴前,原告有特別發存證信函給被告,請被告取回其之 貨品、退還貨品。被告皆置之不理,顯然是故意留下貨品,俾可爾後 取締、指原告侵害專利權。
③原告尚有被告之大量貨品(包括其專利品)存貨,計價值約三十二萬 元。
④被告明知其專利權係抄襲自習知,卻欺瞞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 為智慧財產局)取得不法專利。其權利當依專利法第一0五條準用第



七十四條規定,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A、被告之專利權係抄襲自早已公開、習知之內容,故被舉發後經智 慧財產局判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B、依法被告之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當然無權對原告提出 刑事告訴。
⑵承上述,被告因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造成原告極大之損害,計有: ①商譽損害:原告係經營岡田鋁門企業社,因被告提出告訴後,客戶紛 紛不敢再向原告購買,造成原告營運、商譽之損害難予計故原告請求 象徵性商譽損害賠償五十萬元。
②報章刊登聲明啟事:被告造成原告商譽之損害,實需讓大眾知曉、回 復原告之商譽。故請求被告需在聯合報、中國時報以五號字刊登本案 判決各乙日,費用由被告負擔。
③精神損害:原告受被告之刑事告訴,必需出庭應訊,所受之精神損害 計有:擔心有牢獄之災、甚至擔心爾後企業社營運、家庭照顧、及開 庭前幾日即困擾、苦思開庭情況、準備答辯內容等等,造成原告精神 極大之負擔與損害,故請求象徵性精神賠償十萬元。 ⑶被告「中廣公司」之部份:
①另被告中廣公司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丙○○之所以對原告提出 刑事告訴,乃為了被告中廣公司之營運利益,中廣公司因而亦有得利 ,故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二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前述,原告係被告中廣公司之經銷商,尚有大量之被告之產品,總 計價值約三十二萬元以上。被告既然不擇手段對原告提出侵害專利權 刑事告訴,違法在先。既提出告訴,表示不再同意原告販賣,若原告 退還貨品,被告當取回貨品及退還貨款三十二萬元。 (三)證據: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檢察署處分書、存證信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申請專利宣誓書,各 一件(均影本)、專利公報影本四件及照片十二張為證。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起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及退貨還款,無非以被告對原告提起專利侵 權刑事告訴,原告認為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之行為造成原告極大之損害,而要 求被告就商譽及精神損害為賠償同時並要求被告退貨還款,然查,原告所言 顯非事實且於法無據,今被告將事實經過不實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及退貨還 款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之理由如下:
⒈事實部分:
 ⑴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取得被告之目錄,覺得被告目錄精美,且品牌形 象良好、利潤合理,於是自行與被告洽談合作事宜。並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起下單進貨,並要求得訂約保護彰化與南投地區之經銷權益。待被告 擬妥合約。原告卻推諉遲遲不簽訂合約,被告不疑有他。於八十八年七 月即有當地同業告知被告,謂原告已經開始仿製被告專利產品,被告經



過調查,被告亦到原告竹塘工廠查證過,當時只有原告的先生在場,雙 方寒暄幾句,被告即離去。後原告本人自行電話連絡被告,言已被你們 (被告)知道,以後專利材料是否繼續供應原告,被告答應繼續供料, 但要求不能侵犯被告專利行為。稍後被告即開始透過其他商家購買原告 有侵害之嫌的產品為物證。原告亦知被告已對原告查訪、蒐證,因此非 其信任之經銷商,均須再三查證才敢出貨。但所出售之嫌疑品皆不敢直 接開立原告出貨單和發票。外縣市均由其信任之經銷商開立證明,以致 證據取得困難。訴外人林宗緯購得嫌疑品證物鋁框一樘,出貨單及發票 日期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此被告再次聲明,林宗緯購得本件產 品之使用材料均為原告自製產品,絕非被告提供販售於原告之材料。鑑 定報告書上有專利品與仿冒品(原告申請新式樣公告編號四三八二九七 ,公告日期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之照片比對可供查證,嫌疑證物目前 尚擺放在被告的公司。
⑵被告將購得之仿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送至專業鑑定單位鑑定,於八 十九年六月五日鑑定報告確定仿冒,再依法向其轄區二林分局報案提出 檢舉,再向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後來該案轉至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其中傳喚林宗緯出庭作證,表示有向原告訂購本件產品且將購 得之成品連發票寄給被告。此事雖為真實,但不能代表本件產品是被告 販售原告之材料組合成品。
⑶被告主要目的是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並非原告所言,不擇手段只為打 壓和競爭,今原告仿冒被告產品不止於專利部分,尚包含目錄內容、樣 式、標價。相同樣式原告以不同型號,抄襲印製且其標價均約為被告標 價九折,這不會是巧合,附證目錄二本,可參閱比對:被告(百樂門) ,原告(太子龍門),二本目錄同由國鼎圖書公司印製(原告目錄較被 告目錄約晚六個月出版)。
⑷被告也非原告所言與訴外人林宗緯共謀惡意構陷,故意留下被告材料於 原告以做證據。因為原告是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要被告回收材料,此 時,該案已在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中,另外訴外人林宗緯代購產品 之交易日期早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已完成,何來被告與訴外人林宗 緯惡意構陷?原告明知與林宗緯之交易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早於 存證信函所指之日期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卻指訴外人林宗緯共謀誣陷 ,亦顯無依據。
⒉抗辯理由部分:
⑴原告與被告雙方買賣交易早已銀貨兩訖,且買賣當初並未約定不續約須 回收庫存品。原告之庫存品是否為被告之產品抑或是仿冒品有待查證。 ⑵原告於其起訴狀第二頁第三行謂:「被告竟以此「DD-05A型」產 品為證樣,對原告提出侵害「新型第一二二八八四號門體結構改良」專 利權告訴,且謂「DD-05A型」係被告售予原告,此事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本件產品係原告之產品此從其獲准新式樣公告第四三八二九七 號「鋁框型框條」即知型號「DD-05A型」屬原告產品無誤。



⑶原告仿製被告之產品怎可叫被告退貨還款。
⑷被告控告原告專利侵害係依法主張。
(三)證據:提出原告自行製作之產品影本一件為證。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曾為被告中廣公司之經銷商,然而被告丙○○為獲取不當 利益及打擊原告、壟斷市場,竟唆使其表弟林宗緯,至原告處指定要看被告所送 給原告之型錄、並且指定購買該型錄上本件產品為證據,對原告提出侵害其「新 型第一二二八八四號門體結構改良」專利權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被告丙○○之行為已 造成原告商譽損害及精神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應賠償 原告象徵性商譽損害五十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十萬元並需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 國時報以五號字刊登本案判決各乙日。另被告丙○○之所以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 ,乃為了被告中廣公司之營運利益,中廣公司因而亦有得利,故依民法第二十八 條規定被告二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為被告中廣公司之經銷商,尚有 大量之被告之產品,總計價值約三十二萬元以上。被告既然不擇手段對原告提出 侵害專利權刑事告訴,違法在先。既提出告訴,表示不再同意原告販賣,若原告 退還貨品,被告當取回貨品及退還貨款三十二萬元等語。二、被告則以:被告所購得之商品並非被告自製之商品,且被告將購得之仿品於八十 九年五月十五日送至專業鑑定單位鑑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鑑定報告確定仿冒 ,再依法向其轄區二林分局報案提出檢舉,再向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後來該案轉至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其中傳喚林宗緯出庭作證,表示有向原告訂 購本件產品且將購得之成品連發票寄給被告。此事雖為真實,但不能代表本件產 品是被告販售原告之材料組合成品。被告之主要目的是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被告 也非原告所言與訴外人林宗緯共謀惡意構陷,故意留下被告材料於原告以做證據 。因為原告是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要被告回收材料,此時,該案已在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訴訟中,另外訴外人林宗緯代購產品之交易日期早在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已完成,何來被告與訴外人林宗緯惡意構陷?又原告與被告雙方買賣交易 早已銀貨兩訖,且買賣當初並未約定不續約須回收庫存品,且原告之庫存品是否 為被告之產品抑或是仿冒品有待查證,被告自無回收退款之義務等語置辯。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如行為人依法行使其權利時,於主觀及客觀上若無濫用權 利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自難認定其權利之行使為侵權行為。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丙○○明知其所有之新型第一二二八八四追加專利權(下稱本件 專利),係抄襲自早已公開習知的技術,卻仍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本件 專利日後已被舉發撤銷,足見被告丙○○係以不法之侵害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損 失云云。惟查,本件專利固已因遭智慧財產局撤銷,而使得本件專利之效力視 為自始不存在,但是被告丙○○於依據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提出刑事告訴時 ,確實尚擁有本件專利,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故被告丙○○對原告提出告訴 當時只是依據法律行使其所有之合法權利,並不能因為日後本件專利被撤銷,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而推認被告丙○○提起告訴之權利行使行為本身即屬於不



法之行為。況被告據以提出刑事告訴之本件專利是否確屬公開習知之技術,並 非被告當時自身所能認定,此為專利主管機關始具有之權限,故被告丙○○在 本件專利權利存續期間行使其權利,客觀上係屬合法之權利行使,且原告亦無 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丙○○於客觀上確有濫用權利之情形,其主張被告之 權利行使行為為不法之行為,即不可採。
2.原告另主張被告丙○○唆使訴外人林宗緯向原告指定要購買被告公司出售給原 告之產品,之後據此產品誣告原告仿冒被告之產品,可見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故 意侵害原告之權利云云。惟被告若確以自己之產品偽稱為原告所仿冒之產品來 提出刑事告訴,則被告據以提出侵害專利權告訴的產品(即向原告購買之產品 )衡諸常情,應該與被告公司自身所生產之產品在外觀與構造上完全相同絲毫 無任何差異始為合理,但是經本院就卷內所附之相片直接加以對照兩者,即可 知兩者外觀尚有差異,此有該等商品照片及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之專 利侵害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是堪信被告所辯並非惡意購買自身商品後,轉而 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等情為真實。而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指稱仿冒被告專 利商品之結構構造亦係屬於被告商品之事實,其以訴外人林宗緯曾向其指定購 買被告商品之事實,即直接論證被告提起告訴中所指稱之侵害專利商品,實際 上即係被告本身之商品,並不可採。再被告就其取得自原告處之商品,曾委任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加以鑑定,經該所先對證物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構 成要件,依「全要件原則」進行初步鑑定分析,其次再進一步執行該所之「比 較鑑定法」之「目視鑑定法」暨「性能鑑定法」等鑑定方法來分析,並同時以 「均等論原則」作為鑑定之依據,所得出之結論為:「證物之『門體結構』就 紗窗凹槽位置及門體與護條插嵌方式與新型專利笫一二二八八四號『門體結構 改良追加一』之技術、方法及目的,均為申請專利範圍所揭示,故兩者應構成 相同」等情,此亦有該研究院之報告書附卷可參,被告在得知此結論之後,認 為原告之產品是在構造上有侵害其專利權之嫌,方提起刑事告訴,於主觀上亦 難謂有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
四、原告又主張伊現今仍存有大量被告公司之產品,因為被告會用「向原告購買其所 有之專利物,再誣指為仿冒品」之手法,原告不願再與被告公司進行交易,雙方 之經銷關係已經解除,且被告既然提出告訴,即表示不再同意原告販賣其商品, 所以被告當收回貨品,退還貨款等語。惟查,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既已 成立,而原告已經交付貨款且被告也已經交付貨品。在雙方並沒有約定任何特殊 之解除事由及並未發生任何法定之解除事由時,原告指為空泛之指摘要求解約, 亦並未提出任何之具體事證表明其主張解約之根據為何,並不能因此認為契約已 經解除。故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被告應該收回貨品,退回貨款之主張,並不足採 。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解除契約等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九十二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等翌日起算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且應將本案關 於認定無侵害其專利權情事之判決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之 第三版各乙日,費用由被告等負擔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所提之證據,和與本件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1/1頁


參考資料
中廣門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