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 告 普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七巷一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五九五巷三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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