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巳○○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巷七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街三六一巷一弄十四號一樓 被 告 癸○○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十七號八樓 丙○○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十二巷三十三號 未○○○ 身分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四五巷六之四號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育銘 住台北市○○○路○段一號三樓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寅○○ 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一七六巷二十五弄十九號四樓 酉○○ 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一四七巷十六號七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申○○ 住台北市○○街一五○號二樓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四一號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戌○○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十七巷七號三樓 現 己○○ 身分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九四號十二樓 居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九四號十三樓 午○○ 身分 住台北市○○區○○路五二○號五樓 被 告 丑○○ 身分 住桃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十樓之四 複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卯○○ 身分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六四號六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 複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丁○○ 身分 住台北市○○區○道路一二五號 辰○○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十一巷二十九號三樓 乙○○ 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十三巷二號三樓 辛○○ 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六之一號四樓 住台北市○○路一七○之一號四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同 複 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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