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98號
TPDV,106,訴,3698,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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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被   告 劉慧雯
      張國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3,767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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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