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兩國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黃燈木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劉信獅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律師
李文中律師
被 告 林俊健
選任辯護人 陳俊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嘉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