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
原 告 陳子玄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被 告 臺大OPUS ONE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
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召開第1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所決議之第1章第4條第7項規約之修正為無效,經核其訴
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
3,000元,尚欠14,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