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00號
TCDV,92,訴,1100,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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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台翔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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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