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被 告 艾百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百修
人
被 告 王雲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 契約第16條、保證書第16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 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艾百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艾百氏公司)前邀同被 告鄭百修、王雲滿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3 年4月2日 與原告簽訂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保證書,就 被告艾百氏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 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 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 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 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與被告艾百氏公司連帶負全部 清償責任。嗣被告艾百氏公司於103年4月2日與原告簽訂動 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 認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10日起至 105年4月10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8%固定計算,自借款日起
計付。另逾期違約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又被告艾百 氏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停止營業 、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或約定連帶保證人發生 信用不良之客觀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艾百氏公司聯同連帶保證人另於104年7月1日與原 告簽定增補契約,就當時借款本金餘額103萬9,842元,變更 借款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本金餘額自104年4月10日起至 105年4月9日止,僅繳利息不攤還本金;自105年4月10日起 至109年4月10止以1個月為1期,分48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 金,按月償付本息;利息改年息5%固定計算。詎被告艾百氏 公司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6年1月9日止;且於104年6 月5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戶,尚未解除。依授信約 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7條第1、2、12款約定,上開借款已 屆清償期。被告艾百氏公司尚欠原告本金86萬342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復因被告鄭百修、王雲滿為連帶保證人 ,亦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動用申請書影本、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影本、授信 核定通知書暨確認書影本、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影本、增補契 約影本、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 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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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 │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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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42元 │自106 年1 月10│5% │自106 年2 月11日起│ 0.5%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8 月10日 │ │
│ │ │ ├─────────┼───────┤
│ │ │ │自106 年8 月11日起│ 1%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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