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2年度,8號
TCDV,92,法,8,200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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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
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為如後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業經該 基金會董事會議決修正增列推展文化、教育等社會公益福利服務業務項目,及董 事人數由原定之七人變更為十一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同意備查,爰檢 附法人登記證書、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府社助字第○九二○○三二九 三三號函、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 錄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為必要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台中 市私立永耕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業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為如 附表所示之內容,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核屬利害關係之人,其依法聲請本 院為必要處分,核其聲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法人之 相關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及變更章程,尚無不合,爰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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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