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許庭嘉即豪美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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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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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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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百昌,吳鐵城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豐│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伍萬壹仟伍佰玖拾│RQ0七二九七七│ │
│ │ │原分行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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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明裕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玖佰柒拾│A0000000│ │
│ │ │中分行 │ │元 │ │ │
├─┼─────────┼─────────┼───────────┼────────┼────────┼──┤
│3│吳明裕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玖仟捌佰肆拾元 │A0000000│ │
│ │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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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玖拾壹元 │TPA0三二二三│ │
│ │ │平分行 │ │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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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萬貳仟叁佰伍拾│TPA0三三0七│ │
│ │ │平分行 │ │壹元 │七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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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仟零伍拾元 │TPA0三三0七│ │
│ │ │平分行 │ │ │七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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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零柒元 │TPA0三三七二│ │
│ │ │平分行 │ │ │五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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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壹佰貳拾│TPA0三三七二│ │
│ │ │平分行 │ │伍元 │五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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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毓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柒佰元 │AL六八三0九九│ │
│ │司 │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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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喜多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仟壹佰柒拾玖元│P0000000│ │
│1│賴傳崇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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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維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貳萬叁仟玖佰捌拾│0000000 │ │
│1│司 陳麗蓉 │台中分行 │ │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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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素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壹仟肆佰元 │BE六0三六四六│ │
│1│ │平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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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聖臺鞋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陸佰元 │JC0七八八0八│ │
│1│司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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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一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肆仟貳佰伍拾元 │FYA0二0五四│ │
│1│司 │原分行 │ │ │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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