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562號
TCDM,92,訴,562,200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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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黃勝裕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二四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末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貳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計壹拾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末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持有具有殺 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臺中市○○○街第一廣場 前,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七仔」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四萬元之代價, 購得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二十顆(其中十五顆具有殺傷 力,其餘五顆未據扣案,有無殺傷力不明)。其自該時起,即未經許可,而持有 上開二把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十五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迄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九一號「亮 晶晶洗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二把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及十五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其中五顆業經試射完畢)。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曾於右揭時地,未經許可,以上開代價,購得而持有上開 二把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十五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迄為警 查獲,並扣得上開證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童建茂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照片九幀在卷可稽,復有上開二把其他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十五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扣案可資佐證。且該二把改造手 槍及十五顆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認均具有殺傷力,有 該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刑鑑字第○九一○三三一七六五號槍彈鑑定書一紙附卷 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與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 彈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論以較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一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國中畢業,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其犯罪手段具 有危險性,犯罪所生危害非淺,其持有槍、彈之時間尚短,即為警查獲,持有槍



、彈之數量非屬大量,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把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十顆,核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子彈五顆,業經試射 完畢,而已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本 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且為免其再觸刑章,爰依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宣告其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 敏 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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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