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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79號
TPDV,106,訴,2579,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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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陳天翔
      陳般若
      劉承穎
被   告 廖堂川
      高淑吟
      廖珍瑩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有限公司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兩造權利義務關係乃因債權債
務關係而生,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據原告所主張之債權新臺幣(
下同)97萬1,131 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0,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9,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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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