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27號
TPDV,106,訴,2527,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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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
被   告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係以提供人力派遣為主要業務之公司,被告於 民國105 年6 月間起,陸續向伊請求提供人力派遣,並約定 收費方式為月結90天。嗣伊向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人力勞 務服務,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萬6,860 元,被 告既已接受伊提供之勞務服務,自應給付上開報酬。詎伊自 105 年11月起多次向被告催討上開款項,迄今仍未獲被告付 款,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勞務服務報酬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6,86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 明細表、被告訂單、兩造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及105 年7 月至 同年9 月派遣人員出勤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32頁) 。而被告雖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 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 真實。從而,被告既已接受原告所提供之人力派遣勞務服務 ,迄今尚積欠原告報酬合計88萬6,860 元未為支付,則原告



依兩造人力派遣契約之勞務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 款項,應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編號│ 發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營業銷售額 │ 發票金額 │ 預計入帳日 │ 備 註 │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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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DM48672251│ 105年9月2日 │ 116,400元 │ 122,220元│ 105年10月2日 │許哲瑋6/2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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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DM48672252│ 105年9月2日 │ 26,190元 │ 27,500元│ 105年10月2日 │黃建達6/2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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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DM48672253│ 105年9月2日 │ 87,300元 │ 91,665元│ 105年10月2日 │吳坤憲6/2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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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DM48672254│ 105年9月2日 │ 91,665元 │ 96,248元│ 105年10月2日 │徐緯家6/2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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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DM48672255│ 105年9月2日 │ 111,550元 │ 117,128元│ 105年10月2日 │許哲瑋7/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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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DM48672256│ 105年9月2日 │ 87,300元 │ 91,665元│ 105年10月2日 │吳坤憲7/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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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DM48672257│ 105年9月2日 │ 93,848元 │ 98,540元│ 105年10月2日 │徐緯家7/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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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DM48672302│ 105年10月3日 │ 77,600元 │ 81,480元│ 105年12月3日 │許哲瑋8/2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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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DM48672303│ 105年10月3日 │ 34,920元 │ 36,666元│ 105年12月3日 │徐緯家8/2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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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DM48672337│105年10月14日 │ 65,475元 │ 68,749元│105年12月31日 │黃建達6/2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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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DM48672338│105年10月14日 │ 52,380元 │ 54,999元│105年12月31日 │黃建達7/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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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886,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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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