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8號
TPDV,106,訴,232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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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8號
原   告 余承佑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胡育銘
訴訟代理人 李青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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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