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宏仁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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