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素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簡維弘律師
被 告 愛托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設
代 理 人 洪登樹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七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㈡其陳述如下:原告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機械之製造與研發,其於 中華民國先後取得六三一七0新型專利及三八○五九號新式樣專利註冊。惟被告 愛托力有限公司於未獲原告授權之情形下,即擅自用前開註冊專利之技術,而製 造、販賣、仿冒原告新型、新式樣專利之「ATOLI ACE ATT-五○」及「ATOLI ACE ATT-三五」等鑽床產品,經原告告訴,由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一○號)在案。按專利法乃保障專利權人獨占實施之權利 ,自專利法第八十七條以下,有諸多保護規定,被告等之製造、販賣、仿冒之行 為,顯違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請求損害賠償如聲明所述。另被告洪登樹乃愛托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民法第 二十八條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應連帶負責。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洪登樹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前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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