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388號
TCDM,91,訴,1388,2003041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乙○○
        地○○
        庚○○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號、
第一一六五四號、第一四0一0號、第一六二九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印文與署押,均沒收。乙○○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被害人A○○、天○○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備註欄所示之印文與署押,均沒收。地○○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印文與署押,均沒收。庚○○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印章各壹顆及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印文與署押,均沒收。己○○(現更名為林竑逸)連續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黃○○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 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六月七日確定,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 (未構成累犯);地○○則前曾於七十九年間因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於同年五月十一日確定, 並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刑期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縮刑屆 滿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悔改,竟與丙○○(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庚 ○○及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虛設「世聯國際投顧財團」、「遠東國際機構」、「遠東國際投顧財團」、「 富士達機構」、「台富投顧財團」、「元富投顧財團」、「國際金鼎投顧財團」 等機構為名,共組俗稱刮刮樂之詐騙集團(下稱丙○○等詐騙集團),自八十八 年六月間起,由丙○○主導策劃詐騙事宜;地○○則出資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元供丙○○運用;黃○○則依地○○之指示負責載運廣告傳單,並找尋人頭冒名 申請帳戶以供詐騙時之匯款所用;庚○○則負責接聽電話與向跳蚤市場購買他人 遺失之身分證件,以供冒名申請帳戶及電話使用。另丙○○等詐騙集團之成員, 於同年六月間,明知自跳蚤市場購得A○○、未○○、B○○、巳○○、玄○○



、甲○○、C○○、寅○○、天○○、宇○○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均係屬他人遺 失之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猶仍買受之,以供該集團從事刮刮樂詐騙之用 。而D○○(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乙○○二人因貪圖小利,竟與黃○ ○、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幫 助丙○○等詐騙集團之犯意,由D○○告知乙○○須提供自己之照片二張,再交 由黃○○轉交予丙○○將該照片換貼於所持有之A○○、天○○之國民身分證上 ,而變造該二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扣案),隨即在不詳時地,委託不詳姓名之成 年人(不知情)偽造A○○、天○○二人之印章各一顆後(均未扣案),連同該 二張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一併交由黃○○,旋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時間 ,由黃○○持上揭證件及印章,並駕駛六P-二五二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D○○ 與乙○○二人,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地點,由D○○與乙○○以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方法,冒用A○○、天○○名義填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備註欄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開立帳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A○ ○、天○○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審核之正確性,且 D○○、乙○○二人於取得上揭帳戶存摺後,隨即將之交予黃○○轉交地○○, 以供該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之匯款所用,並取得黃○○所交付之代價二萬元, 而幫助丙○○等詐騙集團向他人詐欺取財。另丙○○等詐騙集團承前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以換貼照片之方式,先變造寅 ○○、未○○、甲○○、B○○、巳○○、C○○、玄○○、宇○○等人(下稱 寅○○等八人)之國民身分證,並委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造寅○○等八 人之印章各一顆(均未扣案),於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之方法,冒用寅○○等八人之名義,填具如附表一 編號五至九備註欄所示之契約書與印鑑卡等私文書,持以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五至 九號所示之帳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並利用不知情之通信行人員林凌信、黃良 煜持往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號所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 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填具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備註欄所示之申請書等私 文書,以假冒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所示被害人之名義申請電話號碼使用,而行 使該偽造之申請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寅○○等八人及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 示之金融機構與中華電信公司對於客戶審核之正確性。隨後丙○○等詐騙集團即 佯以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號所示之電話號碼作為供詐騙民眾之用,即以000 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 00號電話為贈獎部專線電話,以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電話為服務專線電話,以000000000號為律師聯絡電話,以0000 00000號電話為榮欣會計師事務所電話。而丙○○等詐騙集團為遂行上揭詐 騙活動,乃由丙○○準備上揭機構名義所舉辦之刮刮樂廣告宣傳單及刮刮樂彩券 稿件,並負責找尋印製刮刮樂彩券及廣告宣傳單之廠商,然因事涉違法,於台中 地區找不到願印製之廠商,丙○○遂遠赴台北縣淡水鎮委請己○○(現更名為林 竑逸)印製,而己○○明知丙○○所委託印製上開刮刮樂彩券文宣乃係供詐財之 用,竟基於幫助丙○○等詐騙集團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 八十九年一月間止,共允為印製四次,合計共印製上揭各機構名義之刮刮樂彩券



及廣告宣傳單約十萬張,以供丙○○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之用,而幫助丙○○等詐 騙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在印製完成後,即由丙○○指示黃○○將印製完成之宣傳 單、彩券、欲為發送對象者之姓名、地址名冊等物載運至指定之地點交付該詐騙 集團之成員寄送。而丙○○等詐騙集團以大量印刷郵件散發上揭機構之酬賓贈獎 活動廣告、律師函及幸運袋之方式,寄送不特定人,每一份廣告傳單均可對中獎 項及金額誘人之現金獎金,待收到該刮刮樂廣告傳單之被害人誤認自己刮中彩金 ,基於好奇心理而撥打上揭電話向該詐騙集團成員查詢中獎事宜時,該集團負責 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各自取名之代號或假冒係會計師、律師,向被害人佯稱係廠 商贊助之酬賓活動,先恭賀被害人中獎,並要求被害人提供個人資料及連絡電話 ,藉此取信於被害人,惟另向被害人表示,依稅法之規定,中獎者需先繳納稅金 ,始能領得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稅金匯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冒名開 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待被害人依約匯入稅金後,渠等即續向被害人詐稱:被害 人並非該集團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若干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得彩金, 俟被害人依約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後,渠等再向被害人詐稱:所獲得之獎金經 代為簽賭香港六合彩已得巨額獎金,須再繳交明牌費或佣金,使被害人陷於圈套 而陸續匯款,若被害人有所懷疑,丙○○等詐騙集團則在電話中佯以律師或會計 師人員保證所言係屬真實,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亥○○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 別匯入一萬二千八百元至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元不等之金額(丙○○等詐騙集 團詐騙被害人亥○○等人之手法及詳細詐得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以此為常 業。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黃○○依丙○○之指示駕駛 上揭營業用小客車正運送施詐對象之名冊時,為警在臺中市○○路○段二七七號 查獲,並扣得其運送中之被害人姓名地址列印表二箱(詳如附表四編號十、十一 所示),再循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至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二一巷八弄 一號己○○所營之唐林廣告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印刷專用磁碟片一個、元富投顧 財團宣傳單一張、台富投顧財團宣傳單三張、台富投顧財團宣傳單影本五張、各 項獎品對獎欄影本二張、元富千禧如意袋影本四張、元富財團對獎券影本四張、 兌獎袋樣本一張、國際金鼎投顧宣傳單一張、台富千禧兌獎袋樣本三張(詳如附 表四編號一至九號所示)。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黃○○地○○庚○○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右揭與丙○○共同常業詐 欺之犯行,另訊之被告乙○○己○○二人亦均矢口否認有何上揭幫助丙○○等 詐騙集團為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黃○○辯稱:伊原係計程車司機,因丙○○出 高價委請伊代為載運貨物,且均依照丙○○指示之地點送貨,因丙○○所委託運 送之貨物均已打包成箱,故並不知丙○○所委託之貨品係屬刮刮樂之詐騙資料云 云;被告地○○則以:確曾借款二十萬元予丙○○,然並不知丙○○係在從事刮 刮樂之詐騙行為,雖認識丙○○,但並未參與丙○○從事刮刮樂之詐騙行為,亦 無投資之情事云云資為辯解;被告庚○○則辯稱:以前雖曾從事刮刮樂之詐騙活 動,然本件並未與丙○○等人共同從事刮刮樂之詐騙行為云云;另被告乙○○



稱:雖曾與被告黃○○、龔鎮先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金融機構, 冒用A○○、天○○之名義填具申請書及印鑑卡以開立帳戶,而有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惟並不知該帳戶係欲供丙○○等詐騙集團從事刮刮樂詐騙活動之用云云; 而被告己○○則辯稱:雖曾幫助丙○○印製上揭刮刮樂之文宣,然所收取之利潤 並未高於一般之印刷商品,且渠在印製該文宣之時,並不知丙○○係欲用來供作 詐騙他人之用云云。經查:
(一)右揭被告乙○○、D○○與被告黃○○及其他丙○○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 點,由D○○告知乙○○須提供自己之照片二張,再交由黃○○轉交予丙○○ 將該照片換貼於所持有之A○○、天○○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該二人之國 民身分證,隨即在不詳時地,委託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偽造A○○、天○○二人 之印章各一顆後(均未扣案),連同該二張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一併交由黃○○ ,旋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時間,由黃○○持上揭證件及印章,並駕 駛六P-二五二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D○○與乙○○二人,至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所示之地點,由D○○與乙○○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備註欄所示之方 法,冒用A○○、天○○名義填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備註欄所示之私文書, 並持以開立帳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A○○、天○○及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審核之正確性,且D○○、乙○○二 人於取得上揭帳戶存摺後,隨即將之交予黃○○轉交地○○,以供該詐騙集團 詐取他人財物之匯款所用,並取得黃○○所交付之代價二萬元之事實,業據被 告乙○○黃○○二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A○ ○、天○○二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而被告黃○○並先於警詢中供稱:「(問 :你除了帶乙○○冒用A○○名義前往彰化銀行開戶外,尚在何處開戶?)尚 帶乙○○到大里市上海銀行大里分行開戶而已。」、「(問:於何時帶乙○○ 到上海銀行開戶呢?)大約是八十八年十月中旬,詳細日期我忘記了。」、「 我帶乙○○開戶後將所有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均交給陳先生,所以我沒有去提 款過。」、「(問:你所說『陳先生』真實姓名住址你知道嗎?)我不知道。 」、「(問:你說不知道你如何聯絡?)都是陳先生找我,我沒有辦法與他聯 絡。」、「因為跟我連絡的都是陳先生,我怕連累丙○○,所以才謊稱不認識 。」、「我不知道在何處印刷,每次都是陳先生叫我到統聯中清站去取貨的。 」、「(問:取貨後載往何處?)都叫我載到他指定的地方,公益路園邸酒店 旁邊等,他們就會找我將該傳單載走,他們並沒有叫我載到固定地點存放。」 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五三、五四頁);復於 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八十八年初有無要求乙○○提供相片,做為偽造 A○○身分證用,並與他一起到彰銀台中分行開戶?)對。(你給她二萬元? )是。(這些東西是你經營刮刮樂之用?)是一位陳先生,在中清交流道載的 。他還沒有跟我說要載去那裡。(載的代價?)三倍計程車費。」(見八十九 年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四0頁)、「不是丙○○叫我找人頭開戶 的,是一位陳先生叫我找人頭,願意付我二萬元,陳先生綽號叫「牛兄」:: :乙○○的二張照片是D○○交給我,我再交給陳先生,他拿去變造身分證:



::。」、「(提示地○○影像基本資料)(問:他是否就是「牛兄」?)是 ,我都叫他「陳董」,我知很多人都叫他「牛兄」,我與地○○認識一年多, 他常叫我的計程車搭乘,我不清楚地○○與丙○○的交情。」等語(見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二九一頁反面)。而被告丙○○亦於偵 查中明確指稱「老牛」之人即係指被告地○○,且確有從事刮刮樂詐騙之情事 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四號偵查卷第五四頁)等情;此外,復有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備註欄所示之顧客資料表、印鑑卡及申請書等私文書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黃○○乙○○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參以被告地○ ○自承與被告黃○○素無怨隙,則被告黃○○應無設詞誣陷被告地○○之理, 顯見被告地○○確以「陳先生」、「老牛」或「牛兄」之名義指示被告黃○○ 從事上揭詐騙活動,應屬無疑,則被告地○○辯稱對於被告黃○○乙○○、 D○○三人冒名開立帳戶並不知情云云,即屬不可採信。(二)另被告庚○○於警詢中供稱:「(問:你與地○○、丙○○二人間有無仇怨? )因為在八十八年間我與地○○、丙○○及綽號『大鼻子』、『大胖』、『阿 德』、『萬甲』等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當時大約賺了新台幣參佰多萬,因 為和地○○、丙○○之間在分配金錢時有一些心結,那一次地○○先挪用了新 台幣壹佰多萬,『萬甲』也挪用陸拾幾萬,其他人均分得約拾餘萬元,所以在 分錢方面有點不公平,所以彼此間有心結。」、「(問:據你所知地○○、丙 ○○等人行事刮刮樂進行詐財已多久?該詐欺集團如何分工?)大約在八十八 年年中時開始從事刮刮樂詐財,丙○○負責印刷詐騙用之宣傳單等文件及負責 台灣內大小事情處理,地○○則主要是出資之幕後主嫌,至於申請電話轉接部 分由其他成員辦理我不太了解,我是負責找跳蚤雜誌向一位陳先生購買冒名之 金融機構戶頭,一本是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購買,以郵局之戶頭較多,然後我 也負責至大陸廈門接聽轉接電話。另外綽號『萬甲』『大鼻子』、『大胖』等 人也都是在大陸廈門負責接聽電話,以誘騙民眾匯入得獎金的稅金或會員費等 ,再由綽號『阿德』至金融機構領錢。」、「(問:警方於八十九年間查獲丙 ○○、黃○○地○○乙○○己○○等五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案,你是 否知道?該集團你擔任何角色?)之前我不知道,他們被警察抓了我才知道, 我沒有干涉他們這個集團。」、「當時是地○○帶我去丙○○家,地○○說丙 ○○本身是作印刷的,我沒有拿磁片給他。」、「我之前與丙○○、地○○等 人共組刮刮樂詐騙集團一案,我自願坦承一切,至於丙○○他們後來自行再組 刮刮樂詐騙集團,我並沒有加入。」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二九五號偵 查卷宗第七三、七四頁);復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有無經營刮刮樂 詐財?)有,八十八年差不多八月間有做過,在大陸廈門,與地○○、丙○○ ,還有一個綽號『大胖』、綽號『萬甲』、『大鼻子』、『阿德』加上我共七 人一起做,地○○出資交錢給丙○○找人印刷,印刷是在台灣找印刷廠印,我 們其他人:我、『萬甲』、『大鼻子』在廈門接聽電話,號碼是用台灣一般家 庭電話,指定轉接到我們的手機號碼,因為在廈門有些大樓也可接收到手機訊 號,看到中獎廣告的人會打電話來,我接到時會要求對方先繳百分之十五的稅 金,若有照我們的話繳稅金,就會再遊說他繳入會費,金額五萬元至十萬元不



等,會費繳了之後,對方若沒拿到錢會打電話來吵,我們再找理由推,受害人 是把錢匯入我們指定的金融機關的帳號,用匯款方式匯入,人頭戶是大家一起 到跳蚤雜誌上找賣人頭的廣告去購買,我買過一本,名字我忘了,是郵局的存 摺,也有提款卡、印章,其他人也是有找,但我不確定誰找幾本,我第一次做 是用『統立』公司的廣告去做,那一次共賺三百多萬,我分得十幾萬元,地○ ○分一百萬左右,丙○○分到多少我不清楚,因為丙○○的部分是地○○在分 配,『萬甲』拿了五六十萬元,剩下的錢是大家花用掉,我只做了一次,因為 我與地○○、丙○○為了錢的事鬧得不愉快,後來丙○○家的牆上被人噴漆說 在做刮刮樂,他的兒子也被人打,丙○○他們就認為是我搞鬼,就沒有與我再 來往,他們後來再做刮刮樂就沒有再找我們,『萬甲』、『大胖』、『阿德』 、『大鼻子』有無再繼續做,我就不曉得了。」、「(問:是否印製的廣告單 散發出去後,你們再去廈門接電話?)是。」、「(問:散發傳單由誰負責? )『阿德』用寄的,資料都是丙○○拿來的,『阿德』是將拿來的姓名、住址 條碼單貼到信封上,再郵寄出去,郵資也是地○○、丙○○支出。」、「(問 :八十八年八月間所做的時間共多久?)大概一個月左右就結束了。」、「( 問:廣告文稿是誰設計?)丙○○設計的,他以前是做印刷的,我是做食品的 ,不懂得設計。」、「(問:最早提議做刮刮樂詐財的人是誰?)我不曉得, 當初因地○○載我去丙○○家聊天時,大家說做這個很好賺,丙○○就說印刷 方面他很熟,但他缺資金及人事,邀我與地○○一起做,『阿德』與地○○比 較親近,都叫黃『大哥』,『大鼻子』是我找來,『大胖』是我找『大鼻子』 來,『大鼻子』再找他進來,我們在台灣有討論一、二次就開始作業,廈門的 處所是地○○的朋友介紹承租的。」等語明確(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二九五 號偵查卷宗偵訊筆錄第七九頁至八二頁)。已足認被告丙○○、地○○與庚○ ○即與其他不知名之成年人確有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起共組上揭刮刮樂詐騙集團 向他人詐騙財物之情事,雖被告庚○○辯稱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即已退出該 集團,而未再參與被告丙○○等人之詐騙活動云云,然此並不礙於被告庚○○ 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起確與被告丙○○、地○○等人共同經營刮刮樂詐騙集團犯 行之認定。
(三)再者,被告丙○○於警詢中已供稱:「(問:你知道黃○○目前從事何業?) 原以開計程車為業,也在替地○○散發投遞刮刮樂傳單。」、「(問:據你前 面所供述,黃○○在替地○○散發刮刮樂傳單,地○○從事刮刮樂有多少時間 ?)據我所知,在八十八年六月起地○○即開始從事刮刮樂不法詐財工作。」 、「(問:你是如何知道地○○從事刮刮樂不法詐財工作?)我於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二日從大陸回來,有一天(詳細日期不詳),下午五、六點鐘,地○○ 跟綽號『佳佑』之男子拿了十餘張刮刮樂稿件至台中市○○○○路住處,地○ ○要我找印刷廠印製刮刮樂稿件及圖片,因這是不法情事我在台中找不到印刷 廠,在地○○一再要求下,我才在淡水鎮找到唐林廣告公司替他們印製刮刮樂 傳單。」、「(問:你是在何時把刮刮樂傳單稿件拿至淡水唐林廣告公司印製 ?)我在八十八年十月間我將綽號『佳佑』的朋友綽號『大胖』所交給我之兩 張磁碟片及刮刮樂傳單稿件,拿至唐林廣告公司印製。」、「(問:你交給唐



林廣告公司之兩張磁碟片及刮刮樂傳單稿件印製傳單每張單價多少?)每張印 製單價在一點三元至一點六元間。」、「(問:交給唐林廣告公司印刷費用由 何人支付?)由我本人親自將印刷費用交給唐林廣告公司負責人林先生。」、 「(問:你向地○○及綽號『佳佑』之男子每張收取多少印刷費用?)我每張 收取兩元至三元多不等。」、「(問:你向唐林廣告公司要求印製五次之印刷 費用是否付清?你得多少酬勞?)全部付清。共拿到新台幣十餘萬元酬勞。」 、「(問:你在前述筆錄中,說黃○○地○○、綽號『佳佑』及綽號『大胖 』散發刮刮樂傳單,所得酬勞有多少?)我知道所得酬勞約新台幣三萬元左右 。」、「(問:警方現出示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許,警方人 員持台中地檢署辰○○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二十 一巷八弄一號一樓起獲之二十三張刮刮樂宣傳單影本,是否為你本人交付給唐 林廣告公司印製的?)是我本人親自交付給唐林廣告公司印製。」、「(問: 據你所知地○○刮刮樂詐財集團有那些人員?)我只知道有綽號『佳佑』、綽 號『大胖』及黃○○三人參與。」(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一六五四號偵查卷宗 第九頁反面至一一頁)、「(問:你請唐林廣告公司印製刮刮樂傳單稿件共五 次,分別以何公司名稱印製?宣傳單內之聯絡電話由何人提供?)分別以『世 聯國際』、『遠東國際』、『元富投顧』、『台富投顧』、『富士達投顧』等 五項公司名稱印製。宣傳單內聯絡電話分別由庚○○地○○及其朋友提供。 (問:是被害人指出接獲你印製之宣傳單與上面電話聯絡後分別將錢匯入『A ○○』、『天○○』、『寅○○』、『未○○』等人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你可 知是何人去開戶?由何人去提款?)我不知道由何人去開戶及提款。」、「( 問:據己○○指出宣傳單印製完成後,均送至台北縣中和市之摺紙工廠摺紙, 之後由何人載至何處寄發被害人?)宣傳單印製完成摺紙後,由黃○○載回來 交予庚○○地○○及其朋友,至於誰寄我不知道。」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 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三0八頁至三0九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老牛』如何稱呼?)他是地○○的綽號,我認他五、六年了,是去年六 月我從大陸回來,老牛帶一位嘉佑之男子,拿一份對獎的圖片,請我幫他找印 刷廠代印,我在台中找朋友楊德勝的印刷廠,他看了以後,他說是違法的他不 敢印刷。我向地○○說沒辦法印,他說有事情他會負責,所以我就幫我到淡水 找唐林廣告公司代為印製,我給唐林印製是一.三至一.六元,然後向嘉佑及 地○○收二至三.五元,每種印二萬至三萬張,所以我幫他找印刷廠約賺十幾 萬元,八十九年二月份是第五批,也就是最後一批,因第四次散發時黃○○就 被抓,我就沒有幫他了:::。」、「(問:為何己○○說十月份印四次,每 次印四萬張?)因每次都印二種廣告單,每種印二萬張,所以是四萬張,最後 一次是第五次,在八十九年一月中旬印製,還沒交貨就被抓到,印好四次有寄 出去。」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一六五四號偵查卷第五四頁)。而被告地 ○○則先於警詢中供稱:「(問:警方於八十九年七月九日拘提丙○○到案, 丙○○供稱你從事刮刮樂詐財,由黃○○替你散發刮刮樂傳單進行詐騙,有無 此事?)事情不是丙○○所說那樣,是丙○○於去(八十八)年十二月左右請 我投資新台幣貳拾萬元參加刮刮樂詐財,他說我什麼事也不必管,他都會處理



。」、「(問:警方前查獲黃○○與丙○○等人從事刮刮樂不法詐財工作,你 負責參與何項工作?)當初丙○○只叫我投資就好,並沒有叫我負責何項工作 。」、。「(問:丙○○又指出他替你及綽號『佳佑』之男子印製刮刮樂傳單 所得代價每張新台幣兩元至三元多不等,你如何解釋?)沒有這回事,是丙○ ○替『佳佑』印的,不是替我印的。」、「(問:綽號『佳佑』之男子你是否 認識?真實姓名為何?)我認識綽號『佳佑』之男子,是在約一年前在大陸廈 門認識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問:警方現提出庚○○之口卡片相片 (男、63.1.2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供你指認, 是否就是綽號『佳佑』之男子?)沒錯。」、「(你與丙○○、黃○○、庚○ ○等人所組之刮刮樂詐財集團由何人負責冒名申請行動電話及地面電話並進行 轉接,逃避警方追查?)都是丙○○負責的。」、「(問:你參與刮刮樂詐財 集團獲取多少利益?)我都沒有分到錢,反而是我投資的新台幣貳拾萬還沒拿 回來。」、「我只投資給丙○○,其他過程我不清楚。」等語(見八十九年偵 字第一四0一0號偵查卷第九至一一頁);另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 八十八年底有無與丙○○、庚○○黃○○一起做刮刮樂詐財之行為?)去年 八十八年十二月初丙○○邀我投資二十萬元做刮刮樂詐財。當時只有丙○○與 我出資,丙○○說其他的資金他負責,我向我叔叔借二十萬元現金交給丙○○ ,借錢時是邀丙○○一起去,我叔父叫黃奇財,到八十九年農曆年丙○○說二 十萬元之本金要先給我,利潤等以後再分,但過年前就出事,連本金都還沒有 還我。」、「(問:「佳佑」負責何工作?)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丙○○與「 佳佑」之關係是一起在賺印刷品之佣金。」、「(問:寄送刮刮樂印刷品之工 作由何人負責?)丙○○說他另外僱人來做,他僱何人我不知道。」、「(問 :聽電話之事由何人負責?)我不知道。」、「(問:找人頭、開帳戶、及金 融卡之事何人負責?)丙○○。」、「(問:提示丙○○八十九年七月九日筆 錄)對他所言有何意見?)他所說不實在,丙○○本來是在替其他刮刮樂集團 代找印刷廠賺取佣金,這次被抓之印刷品是丙○○想自己做,找我出資二十萬 元一起做的,所有的事情都是丙○○在負責。」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 0一0號偵查卷第一四頁、第一五頁)。是核被告丙○○、地○○之供述內容 可知,雖被告丙○○與被告地○○二人究係何人主導該刮刮樂詐騙集團互有推 諉,且辯稱均係受對方指示而為之云云,然參照上揭被告庚○○之供述情節可 知,被告丙○○、庚○○地○○確於前揭所述時間,以先變造寅○○等八人 之國民身分證,並偽造印章之方式,隨即至如附表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之地點 ,冒用寅○○等八人之名義,填具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備註欄所示之契約書與 印鑑卡等私文書,持以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號所示之帳戶,而行使偽造私 文書;並利用不知情之通信行人員林凌信、黃良煜持往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 號所示之中華電信公司,填具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備註欄所示之申請書等私 文書,以假冒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所示被害人之名義申請電話號碼,隨後以 所冒名申請之帳戶及電話供渠等詐騙他人使用,而於該詐騙集團中各均有行為 之分擔與犯意之聯絡甚明。另被告黃○○雖係僅負責載運傳單,然被告黃○○ 既已明知被告地○○所委託載運之文宣均係屬刮刮樂之傳單及被害人資料,顯



已參與被告丙○○等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之構成要件行為無疑,再參以被告 黃○○曾多次以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八日、九日、十一日、十二日、十六日多次密集與被告丙○○家中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號)聯繫,有電話通聯紀錄一份附卷足稽等情 (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二四頁至第三二頁),則依 被告丙○○與被告黃○○間之關係觀之,是被告黃○○辯稱不知被告丙○○、 地○○所委託載運之物係屬刮刮樂之文宣云云,即屬可疑。(四)況被告乙○○於警詢中已供稱:「(問:你為何要偽造A○○的身分證?如何 偽造?)是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初某日跟我說要給我新台幣貳萬元,而 我就將我的相片交給他,數日後,黃○○就把偽造好的身分證和偽刻好的A○ ○私章同時拿給我,我即直接持往彰化銀行開戶,簽名、蓋章,完成開戶手續 ,至於證件、印章如何或由誰偽造、偽刻,我並不知道。」、「(問:你在彰 化銀行開戶的存摺和金融卡目前在何處?)我開戶完後就將存摺和金融提款卡 交給銀行外面等候的黃○○本人。」、「(問:警方提示『世聯國際樂透彩票 』及宣傳單,你有否見過?)我曾在黃○○所開的計程車上見過,數量不詳, 事後我才知道那些是要用來騙錢的,但我並未參與。」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 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一頁至一二頁);「(問:為何貼上你相片? )是黃○○以二萬元之代價,叫我提供我相片給他偽造身分證,我再於八十八 年十月底,與他一起去彰化銀行台中分行,我自己入內開戶,他在外面等,開 完戶,我就把全部東西交給他。」(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 宗第四0頁、第四一頁)、「(問:前述帳戶開戶證件及私章如何得來?存摺 、金融卡在何處?)開戶所用的證件及私章就跟我第一次接受警方偵訊所說一 樣,由我交二張相片給黃○○,數日後,黃○○就將偽造好、貼我的相片的A ○○及天○○身分證和私章交給我,持往開戶,開戶完成後,我就將所有存摺 、金融卡、偽造的證件和偽刻的私章全部交還給黃○○本人,我並未使用前述 帳戶。」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五六頁、五七頁 );復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丙○○你是否認識?)我見過他一次, 在漢口路與大新街見過,因為我租處在那邊,是黃○○拜託我拿相片給他,他 幫我拿去偽造A○○與天○○的身分證,我共拿二張相片給他,他做好偽造身 分證後,黃○○、丙○○拿二萬元到我租處樓下給我,這是之前就談好,我照 片給他們,並幫他們到銀行辦存摺與金融卡,銀行連郵局我共開了四家的帳戶 ,開戶的時間大約在同一星期辦完,辦完我就把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 全還給黃○○,我男友D○○從一開始就知道黃○○要幫我偽造身份證,並叫 我到銀行開戶,是我告訴D○○這件事,他也沒有反對。」、「(問:黃○○ 要你提供照片去偽造身份證,然後去開戶,有無告訴你做何用?)一開始我不 知道,有一次我在他計程車上看到廣告單,並聽到黃○○與D○○在談這件事 ,才知道他在做刮刮樂。」等語明確(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 一宗第一四三頁、一四四頁)。另被告D○○亦於警詢中供稱:「(問:黃○ ○與何人經營刮刮樂你知道嗎?)據我所知他是與丙○○一同經營刮刮樂詐財 的。(你怎麼知道他們二人經營刮刮樂詐財呢?你是否參與?)我沒有參與,



不過我聽我女友乙○○告訴我將相片交給黃○○冒用他人身分到彰化銀行開戶 ,我就去找黃○○為何要冒用我女友相片去開戶,黃○○告訴我說與他朋友丙 ○○等人要經營刮刮樂,並邀我參加,我沒有答應,所以才瞭解一些內幕。( 你知道他們刮刮樂的公司嗎?在何處印製?)我不知道他們用什麼公司名義經 營刮刮樂,好像在淡水印製的。(你怎麼知道在淡水呢?)因為黃○○曾說要 開小貨車到淡水載東西,所以我想應該在淡水印製的。」等語(見八十九年偵 字第二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四頁、一五頁)。則被告黃○○既出面蒐集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被害人遭冒名開立之帳戶,並提供予被告丙○○ 等詐騙集團使用,復負責載運被告丙○○等詐騙集團之詐騙文宣,顯已非一般 僅欲賺取高額運費,而幫助被告丙○○等詐騙集團運送文宣而已,足認被告黃 ○○確與被告丙○○、地○○等詐騙集團就上揭詐欺他人財物之犯行間,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無疑。
(五)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觀之郵局儲金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 何資格條件之限制,如非洗錢、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依常 情並無捨棄自己帳戶而以高價迂迴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理。且近來利用人頭帳 戶作為犯罪集團出入帳戶情形,履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乙○○為成年人,且 屬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其竟同意被告黃○○之請求,冒用如附表 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被害人名義開立帳戶交付被告黃○○等人使用,已足認被 告乙○○對於自己冒名開立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被用來作為常業詐欺等非法 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再參以被告乙○○於偵查中已供稱: 「(問:黃○○要你提供照片去偽造身份證,然後去開戶,有無告訴你做何用 ?)一開始我不知道,有一次我在他計程車上看到廣告單,並聽到黃○○與D ○○在談這件事,才知道他在做刮刮樂。」等語(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一四四 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四三頁、一四四頁),益證被告確已知悉所冒名開立之帳 戶係欲提供他人利用帳戶作為常業詐欺之匯款帳戶使用,為被告所容認及允許 。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乙○○僅冒名開立帳戶,並交付被告黃○○供 作常業詐欺集團匯款指定帳戶,顯係基於幫助他人常業詐欺之犯意,而提供助 力之行為,係屬常業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被告乙○○係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常業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常業詐欺之幫助犯論。因此被告乙 ○○空言否認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六)又被告己○○固不否認接受被告丙○○之委託印製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刮刮樂 文宣,然辯稱:並不知被告丙○○印製該文宣係欲供作詐騙他人之用云云。查 被告己○○既係從事印刷之業者,則對被告丙○○提供刮刮樂詐騙文宣之印刷 範本,顯應知悉該文宣在印刷後,係欲提供刮刮樂詐騙集團向他人詐騙財物使 用應屬無疑,而近來利用刮刮樂文宣作為犯罪集團詐騙他人財物之情形,履經 媒體廣為披載,已屬眾所周知之事實,而被告己○○乃屬一智力成熟之成年人



,對此亦應無不知之理,竟基於幫助被告丙○○之犯意,同意印製被告丙○○ 所交付且一望即知係屬詐騙他人之「世聯國際」、「遠東國際」、「台富投顧 財團」、「元富投顧財團」等刮刮樂文宣,而提供被告丙○○等詐騙集團使用 ,已足認被告己○○對於受被告丙○○委託而印製之上揭文宣,並提供予被告 丙○○用來作為常業詐欺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殆無疑義。是被告己○ ○辯稱並不知被告丙○○委託印製之上揭文宣係欲供詐騙他人使用云云,顯與 常理不符,不足採信。
(七)另被告丙○○等詐騙集團冒用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被害人寅○○等人 之名義,於偽造印章及變造身分證後,即至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之地 點,在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備註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 ,以申請金融機構帳戶及電話號碼等情,亦據證人甲○○、巳○○、林凌信、 黃良煜及寅○○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復參之被告庚○○已供稱被告丙○○ 等人均係於跳蚤市場購得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供冒名申請帳戶或電話使用等 情,足認被告丙○○等詐騙集團確係以在跳蚤市場故買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用以冒名申請金融機構之帳戶及電話號碼,以供詐騙他人使用之犯行。(八)而被告丙○○等詐騙集團,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金錢一萬二千八百元至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元不等之事實,亦據如附表二所 示之被害人亥○○、丑○○、癸○○、壬○○、申○○、戊○○、宙○○、午 ○○、辛○○、子○○、酉○○、戌○○、丁○○、卯○○等人於警訊中指訴 明確。
(九)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 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O九 號解釋參照)。被告黃○○既明知被告丙○○、地○○庚○○及其他不知名 之成年人係以前揭常業詐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之財物,因貪圖高額薪資而加入 詐騙集團,負責提供冒名申請之帳戶及載運詐騙文宣資料之工作,而被告丙○ ○、地○○庚○○等人亦在該詐騙集團中各有分工,顯就該詐騙犯行均有犯 意之聯絡,縱渠等並非負責全部直接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工作,仍無 礙於共犯之成立。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單、申請書及印鑑卡等物附 卷足稽,從而,被告黃○○乙○○地○○庚○○己○○上揭所辯,顯 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乙○○地○○、庚 ○○、己○○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 例參照)。被告黃○○黃振賢庚○○等人既均參與前揭詐騙集團之分工,且 該詐騙集團既有計劃性寄發廣告傳單,廣泛誘騙不特定人誤入圈套,陷於錯誤而



交付財物,則該集團成員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又被告乙○○與丙○○等詐騙集團之成員,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A○○、天 ○○之國民身分證後,隨即偽刻該二人之印章,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 時間、地點,冒用A○○、天○○名義填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備註欄所示之私 文書,並持以開立帳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A○○、天○○及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審核之正確性;另被告丙○○等 詐騙集團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所示被害人寅○○等 八人之國民身分證後,復偽造寅○○等八人之印章,於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四號 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寅○○等八人之名義,填具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備註欄 所示之契約書與印鑑卡等私文書,持以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號所示之帳戶,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並利用不知情之通信行人員林凌信、黃良煜持往如附表一編 號十至十四號所示之中華電信公司,填具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備註欄所示之申 請書等私文書,以假冒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四所示被害人之名義申請電話號碼使 用,而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寅○○等八人及如附表一編號五至 十四號所示之金融機構與中華電信公司對於客戶審核之正確性。是核被告黃○○地○○庚○○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另被告乙○○己○○二人係以幫助被告丙○○等詐騙集團常業詐欺之犯罪意思而參與,是核 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黃○○地○○庚○○乙○○偽造印章、印文' 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黃○○地○○庚○○乙○○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印章、印文罪,尚有未洽。又公 訴人就被告黃○○地○○庚○○部分雖未引用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故買贓物 等法條、就被告乙○○部分雖未引用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法條,惟其已將此部分 事實於事實欄中明確記載,此部分事實既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而被告黃 ○○、地○○庚○○與被告丙○○及其他不知名之成年人就上揭所述之犯行,事前共謀,復有行為分工,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乙○○與被告黃○○、丙○○ 等人就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亦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乙○○所犯上揭幫助常業詐欺罪部分,因被告乙○○僅 係幫助被告丙○○等詐騙集團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應非屬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 告乙○○亦屬共同正犯,顯有未洽。另被告黃○○乙○○地○○庚○○利 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印章,被告黃○○地○○、庚○ ○等人利用不知情之通信行人員林凌信、黃良煜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電話門號,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黃○○地○○庚○○乙○○等 人所犯上揭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之犯行、被告己○○所 犯上揭多次幫助常業詐欺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而被告黃○○地○○庚○○所犯上揭之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故買贓物罪、被告乙○○所係犯幫助常業詐欺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被告 黃○○地○○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乙○○應從較重之幫 助常業詐欺罪論處。又公訴人雖未就如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犯行起訴, 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公訴人已起訴經論罪之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被告地○○前曾於七十九年間 因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 刑七年,於同年五月十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刑 期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縮刑屆滿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乙○○己○○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屬幫助犯, 爰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黃○○等五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 害人數眾多、受騙金額不少、被告黃○○地○○庚○○參與之程度頗深,犯 罪情節較重及被告黃○○等五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按,因一時貪慾致罹刑章,且被告己○○對於前揭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