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866號
TCDM,91,易,2866,200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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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之負責人 ,其明知告訴人乙○○所開發之「簡易包裝卡固工具之吊架結構」,已於民國八 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權號數為新 型第0九七九0六號,並由告訴人乙○○享有上開新型專利權,為上開新型專利 之專利權人,竟未經新型專利權人之同意,基於概括犯意,明知其所販賣之包裝 吊卡係仿造自上開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之吊架結構,竟仍予以銷售圖利,嚴重侵害 告訴人乙○○之權利,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經告訴人乙○○發函警告光榮公司 並請其出面協商,惟被告卻置之不理,嗣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十一時許,經告訴 代理人甲○○會同警員持搜索票至臺中縣大里市○○路二一五號光榮公司搜索, 在該公司廠房內查獲吊卡之吊架結構,共一萬五千二百四十四個,案經告訴人乙 ○○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偵辦;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販賣仿冒新型專利權物品之罪嫌。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利 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刪除現行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條文,並經行政院依專利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九二00一六 七一九C號函核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是以,現行專利法第一百二十 八條販賣仿冒新型專利權物品罪之規定,業經予以除罪,廢止其刑罰之規定。三、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販賣仿冒新型專利權物品罪嫌,於被 告犯罪後,專利法業已修正,將現行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販賣仿冒新型專利權 物品罪之刑罰規定予以廢止,業如前述,則被告之行為已不在專利法規範之列,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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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