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6年度,25號
TPDV,106,聲再,25,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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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呂陳秀微(即金興成特產行)
再審相對人
即再審被告 薛素珍(即德豐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所明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 亦著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 106年度聲再字第57號、105年9月20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再字 第33號確定裁定、105年5月23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再字第29 號確定裁定、105年4月6日所為之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確定 裁定、104年11月3日所為之104年度再易字第19號確定判決 、104年3月25日所為之102年度再易字第34號確定判決及102 年9月13日所為之101年度簡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及聲請再審,請求一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及裁定,惟僅就聲 請再審部分繳納裁判費1,000元,就再審之訴部分則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所請求廢棄之原確定判決訴訟標的 金額為4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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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