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861號
TCDM,89,訴,861,200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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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申請外
  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
  核發予如附表九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
  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及如附表九偽造醫師印文及
  院及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⑶、辛○○承前同一概括犯意,自
  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
  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
  之六「拓展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展公司)」業務經理之丑○
  ○(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
  造公印、偽造公印文、盜用公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
  用公印、盜用印文、偽造公文
  意聯絡,連續由丑○○負責將
  公司之如附表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
  宗翰,由辛○○負責將之轉交
  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未○○負
  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
  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
  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十編號
  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
  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辛○○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十
  二至十四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
  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十編號十二至十四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
  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十編號十
  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如
  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
  由未○○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辛
  ○○,再由辛○○將之轉交付
  辛○○一萬五千元,作為酬勞
  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拓展公司之名義,向勞委會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
  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
  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十病患姓名
  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
  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
  榮總及臺中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
  正確性,及如附表十偽造印文
  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六、⑴、未○○承前同一概括犯意
  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
  監護工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
  負責將不知情之戊○○、寅○
  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未○○所提供之證件
  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未○○負責在該等診
  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
  用之印」之公印文一枚或二枚
  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
  偽刻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
  ,偽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
  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
  人分別給付二千元、一萬二千
  別委由不知情之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四一一號「長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設於臺中巿西區○○里○○○路○段一八五號八
  樓之二「宏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
  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分別以長青公司、宏宇公司之名義,
  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
  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十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
  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
  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
  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
⑵、未○○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
  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
  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
  之如附表十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
  ,由劉名依據未○○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診斷書之相
  關資料,再由未○○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一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
  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
  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枚數
  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枚數
  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順立公
  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
  訓局。經職訓局主動向臺中榮
  未同意核發招募許可函之公文
  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
  正確性,及如附表十二偽造印
  招募許可函,乃未給付甲○○
⑶、又未○○係前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已於案發後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因殘
  退職),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
  六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
  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右揭時地,明知其將平日負責臺中榮總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所掌管之「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及「診
  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章,持以在由甲○○或辛○○所
  交付之上開診斷書上,或在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
  印文一枚或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
  之行為,顯係違反刑法偽造文
  自甲○○取得三千元之不法利
  元之不法利益;共同偽造一份
  偽造一份診斷書,可自寅○○
  ,可自江廖素診取得六千元之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
  一枚或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未
  ○○共計圖得不法利益二十八
  之八份加上附表三編號一至七
  以每份四千元,為十六萬四千
  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十一份,
  者相加後,再加上附表十一編
  二千元,共計為二十八萬八千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移送併案審理。
  名、己○○、彭明瑚、丑○○
  造公印、偽造印文、偽造公印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被告甲○○、未○○及案外人
  斷書交予案外人己○○、彭明
④、訊據被告未○○固不否認:曾
  名等三人。在任職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期間
  ,曾有一次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六、七張診斷書上,填載資料之事實,但矢口
  否認有何共同偽造印章、偽造
  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始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
  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另在診斷書上,書寫資料。當初係遭案外
  人劉名恐嚇,始未於調查局供出案外人劉名。係案外人劉名求將責任推給被告甲
  ○○、辛○○二人。當初係因
  風室自首,並非承認有盜蓋。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均不實
  在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供述部分:
A、被告未○○部分:
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九月初,一
  位我認識年餘的金鼎建設公司(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八號)陳經理以電話請託
  我幫其朋友黃錦燦偽造一份「
  黃錦燦之基本資料、醫師囑言、張丁權醫師、骨科主任李土生等,都以填蓋妥了
  ,非我填寫的;且我知這兩個
  有其他犯行,且未收受陳經理
  查處卷第六四頁、第六五頁)
Ⅱ、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三、四月間,
  我經常至臺中市○○○街春水堂喝茶,而認識私立澄清醫院辛○○(醫師),在
  經由辛○○之介紹,而認識環臺人力仲介公司之職員甲○○,朱某表示知悉我在
  臺中榮總上班,希望我幫忙在診斷書上蓋醫院之關防,因此就在甲○○送來之診
  斷書上蓋上榮總醫院的關防,大概有四、五份左右。當時每偽蓋一件診斷書之關
  防,甲○○給我四千元之酬勞
  拒絕再與他合作。到了八、九月間,辛○○約我在來來百貨對面的春水堂碰面,
  並要求我協助診斷書上蓋關防,辛○○願意每件支付四、五千元不等之酬勞,我
  乃同意合作。我陸續幫辛○○偽蓋了五、六十件之診斷書,其方式有兩種,一種
  是辛○○在診斷書上先寫下病例等資料後,交給我,我再利用上班之時候,偷偷
  在診斷書上蓋上關防;另一種
  ,再交給辛○○填寫病例。醫
  附近的印章店去刻。辛○○支付我酬勞均係以現金支付,付錢的地點均係在春水
  堂或澄清醫師之醫生宿舍。因
  發後,辛○○把責任推給我,我才故意將職章刻錯。我協助甲○○、辛○○等人
  名、己○○、彭明瑚、丑○○
  造公印、偽造印文、偽造公印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被告甲○○、未○○及案外人
  斷書交予案外人己○○、彭明
④、訊據被告未○○固不否認:曾
  名等三人。在任職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期間
  ,曾有一次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六、七張診斷書上,填載資料之事實,但矢口
  否認有何共同偽造印章、偽造
  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始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
  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另在診斷書上,書寫資料。當初係遭案外
  人劉名恐嚇,始未於調查局供出案外人劉名。係案外人劉名求將責任推給被告甲
  ○○、辛○○二人。當初係因
  風室自首,並非承認有盜蓋。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均不實
  在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供述部分:
A、被告未○○部分:
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九月初,一
  位我認識年餘的金鼎建設公司(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八號)陳經理以電話請託
  我幫其朋友黃錦燦偽造一份「
  黃錦燦之基本資料、醫師囑言、張丁權醫師、骨科主任李土生等,都以填蓋妥了
  ,非我填寫的;且我知這兩個
  有其他犯行,且未收受陳經理
  查處卷第六四頁、第六五頁)
Ⅱ、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三、四月間,
  我經常至臺中市○○○街春水堂喝茶,而認識私立澄清醫院辛○○(醫師),在
  經由辛○○之介紹,而認識環臺人力仲介公司之職員甲○○,朱某表示知悉我在
  臺中榮總上班,希望我幫忙在診斷書上蓋醫院之關防,因此就在甲○○送來之診
  斷書上蓋上榮總醫院的關防,大概有四、五份左右。當時每偽蓋一件診斷書之關
  防,甲○○給我四千元之酬勞
  拒絕再與他合作。到了八、九月間,辛○○約我在來來百貨對面的春水堂碰面,
  並要求我協助診斷書上蓋關防,辛○○願意每件支付四、五千元不等之酬勞,我
  乃同意合作。我陸續幫辛○○偽蓋了五、六十件之診斷書,其方式有兩種,一種
  是辛○○在診斷書上先寫下病例等資料後,交給我,我再利用上班之時候,偷偷
  在診斷書上蓋上關防;另一種
  ,再交給辛○○填寫病例。醫
  附近的印章店去刻。辛○○支付我酬勞均係以現金支付,付錢的地點均係在春水
  堂或澄清醫師之醫生宿舍。因
  發後,辛○○把責任推給我,我才故意將職章刻錯。我協助甲○○、辛○○等人
  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五
  示之診斷書上,偽蓋「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偽蓋如附表五偽造
  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連續二次偽造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之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
  由朱健仲將之轉交付予卯○○
  、六千元,作為報酬。隨由卯
  申請資料,以擎林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
  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
  以如附表五編號一病患姓名欄
  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
  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表
  二所示部分,則因事後撤回申
  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及
  如附表五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
  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
⑶、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
  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
  件,竟與設於臺中巿北區○○里○○○街一○號一樓「元成外勞仲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元成公司)」之負責人宗佩瑛(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
  ,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公
  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所示之委託申請人所交付之如
  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
  六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
  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六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之印章,在如附
  表六所示之診斷書上,偽蓋「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偽蓋如附表
  六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之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宗佩瑛。宗佩
  瑛取得上開偽造診斷書後,即
  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元成公司之名義,向勞委會申
  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
  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六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符合申請外籍
  監護工要件,而將該病患符合
  掌之招募許可函之公文書上,
足以生損害於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
  許可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六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人。嗣經職訓局向豐原醫院
  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係
⑷、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
  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之十
  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造印
  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
  附表七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
  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七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
  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
  附表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
  臺灣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偽蓋如附表七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示之印
  文,以此方式,偽造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
  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甲○○,再由甲○○將之交付予巳○○○。
  嗣由巳○○○委由不知情之設
  限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順
  立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
  予職訓局,經職訓局主動向豐原醫院查證後,發現該診斷書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且未同意核發招募許可函之
  生損害於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
  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七偽蓋印
  招募許可函,乃未給付甲○○
五、⑴、甲○○承前同一概括犯意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
  之要件,竟與辛○○及擔任設
  五「樂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鑫公司)」業務員之己○○及劉名等三
  人,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己○○
  予樂鑫公司之如附表八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
  付予辛○○,由辛○○負責將
  名依據甲○○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八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
  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
  在如附表八所示之診斷書上,
  方式,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長庚醫院)之診斷書之私文書。之
  後,再由劉名將偽造完成之長庚醫院之診斷書之私文書,交付予甲○○,由甲○
  ○將之轉交予辛○○,再由辛
  診斷書,乃交付辛○○一萬二
  己○○負責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私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樂鑫公司之名
  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
  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八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
  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
  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長庚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
  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訓局向長庚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⑵、辛○○承前同一摡括犯意,自
  九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
  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
  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昇公司)」經理之彭明瑚(共同偽造公文書
  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
  年確定)及劉名等二人,共同
  、盜用公印、盜用印文、偽造
  括犯意聯絡;另與未○○共同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
  瑚負責將如附表九雇主姓名欄所示之委託申請人交付予東昇公司之如附表九受監
  護人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辛○○,由辛○○負責
  將之轉交予劉名或未○○,或
  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
  由未○○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一枚或二枚(詳如附表九公印數欄所示
  ),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
  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如
  附表九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
  數欄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辛○○或彭明瑚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
  附表九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
  所偽刻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臺灣省立豐原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
  附表九編號十二至十七偽造印
  七所示之診斷書上,分別偽蓋「臺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臺灣省立豐原醫院
  關防」之公印文各一枚,及如
  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之後,再由未○○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豐原醫院之診斷
  書之公文書,交付予辛○○,
  付予彭明瑚。彭明瑚每取得一
  作為酬勞。隨由彭明瑚媚負責利用不知情之凱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
  群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
  ,以凱群公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行使交付上開偽造
  診斷書之公文書予職訓局,致使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
  九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
  籍監護工要件之不實事項,登
  核發予如附表九雇主姓名欄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榮總、臺中醫院及
  豐原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及如附表九偽造醫師印文及
  院及豐原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⑶、辛○○承前同一概括犯意,自
  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非
  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要件,竟與
  之六「拓展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展公司)」業務經理之丑○
  ○(共同偽造公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
  造公印、偽造公印文、盜用公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
  用公印、盜用印文、偽造公文
  意聯絡,連續由丑○○負責將
  公司之如附表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辛
  ○○,由辛○○負責將之轉交
  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未○○負
  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
  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
  成年人所偽刻之如附表十編號
  十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診斷書
  所示之印文;另由劉名依據辛○○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編號十
  二至十四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並持先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之「臺
  灣省立臺中醫院關防」之公印,及如附表十編號十二至十四偽造印文及枚數欄所
  示之印章,在如附表十編號十
  院關防」之公印文一枚,及如
  文,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偽造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之後,再
  由未○○或劉名將偽造完成之臺中榮總及臺中醫院之診斷書之公文書,交付予辛
  ○○,再由辛○○將之轉交付
  辛○○一萬五千元,作為酬勞
  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拓展公司之名義,向勞委會申請辦理招募許可,連續多次
  行使交付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
  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十病患姓名
  該病患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
  公文書上,並將之核發予如附
  榮總及臺中醫院對於診斷書核發之正確性,與職訓局對於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
  正確性,及如附表十偽造印文
  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書均係偽造,始查悉上情。
六、⑴、未○○承前同一概括犯意
  名欄所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
  監護工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
  負責將不知情之戊○○、寅○
  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由劉名依據未○○所提供之證件
  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診斷書之相關資料,再由未○○負責在該等診
  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
  用之印」之公印文一枚或二枚
  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
  偽刻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
  ,偽蓋如附表十一偽造印文及
  成之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
  人分別給付二千元、一萬二千
  別委由不知情之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四一一號「長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設於臺中巿西區○○里○○○路○段一八五號八
  樓之二「宏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
  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分別以長青公司、宏宇公司之名義,
  向職訓局申請辦理招募許可,
  職訓局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誤以如附表十一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已
  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要件,而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招募許可函
  所示之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
  核發外籍監護工許可之正確性
  職訓局向臺中榮總查證結果,
⑵、未○○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
  示之病患,非屬職訓局所規定
  之要件,竟與劉名共同基於偽
  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
  之如附表十二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交付予劉名
  ,由劉名依據未○○所提供之證件資料,負責填載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診斷書之相
  關資料,再由未○○負責在該等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一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
  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並持事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所偽刻
  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枚數
  蓋如附表十二偽造印文及枚數
  臺中榮總之診斷書之公文書,
  公司之成年職員,檢具上開偽造診斷書之公文書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以順立公
  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請辦理
  訓局。經職訓局主動向臺中榮
  未同意核發招募許可函之公文
  損害於臺中榮總對於診斷書核
  正確性,及如附表十二偽造印
  招募許可函,乃未給付甲○○
⑶、又未○○係前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已於案發後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因殘
  退職),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
  六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
  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右揭時地,明知其將平日負責臺中榮總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所掌管之「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及「診
  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章,持以在由甲○○或辛○○所
  交付之上開診斷書上,或在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
  印文一枚或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
  之行為,顯係違反刑法偽造文
  自甲○○取得三千元之不法利
  元之不法利益;共同偽造一份
  偽造一份診斷書,可自寅○○
  ,可自江廖素診取得六千元之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
  一枚或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未
  ○○共計圖得不法利益二十八
  之八份加上附表三編號一至七
  以每份四千元,為十六萬四千
  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十一份,
  者相加後,再加上附表十一編
  二千元,共計為二十八萬八千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移送併案審理。
  名、己○○、彭明瑚、丑○○
  造公印、偽造印文、偽造公印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被告甲○○、未○○及案外人
  斷書交予案外人己○○、彭明
④、訊據被告未○○固不否認:曾
  名等三人。在任職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期間
  ,曾有一次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六、七張診斷書上,填載資料之事實,但矢口
  否認有何共同偽造印章、偽造
  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始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
  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另在診斷書上,書寫資料。當初係遭案外
  人劉名恐嚇,始未於調查局供出案外人劉名。係案外人劉名求將責任推給被告甲
  ○○、辛○○二人。當初係因
  風室自首,並非承認有盜蓋。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均不實
  在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供述部分:
A、被告未○○部分:
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九月初,一
  位我認識年餘的金鼎建設公司(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八號)陳經理以電話請託
  我幫其朋友黃錦燦偽造一份「
  黃錦燦之基本資料、醫師囑言、張丁權醫師、骨科主任李土生等,都以填蓋妥了
  ,非我填寫的;且我知這兩個
  有其他犯行,且未收受陳經理
  查處卷第六四頁、第六五頁)
Ⅱ、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三、四月間,
  我經常至臺中市○○○街春水堂喝茶,而認識私立澄清醫院辛○○(醫師),在
  經由辛○○之介紹,而認識環臺人力仲介公司之職員甲○○,朱某表示知悉我在
  臺中榮總上班,希望我幫忙在診斷書上蓋醫院之關防,因此就在甲○○送來之診
  斷書上蓋上榮總醫院的關防,大概有四、五份左右。當時每偽蓋一件診斷書之關
  防,甲○○給我四千元之酬勞
  拒絕再與他合作。到了八、九月間,辛○○約我在來來百貨對面的春水堂碰面,
  並要求我協助診斷書上蓋關防,辛○○願意每件支付四、五千元不等之酬勞,我
  乃同意合作。我陸續幫辛○○偽蓋了五、六十件之診斷書,其方式有兩種,一種
  是辛○○在診斷書上先寫下病例等資料後,交給我,我再利用上班之時候,偷偷
  在診斷書上蓋上關防;另一種
  ,再交給辛○○填寫病例。醫
  附近的印章店去刻。辛○○支付我酬勞均係以現金支付,付錢的地點均係在春水
  堂或澄清醫師之醫生宿舍。因
  發後,辛○○把責任推給我,我才故意將職章刻錯。我協助甲○○、辛○○等人
  名、己○○、彭明瑚、丑○○
  造公印、偽造印文、偽造公印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被告甲○○、未○○及案外人
  斷書交予案外人己○○、彭明
④、訊據被告未○○固不否認:曾
  名等三人。在任職臺中榮總行政室住院組技工,負責該院診斷書用印之職務期間
  ,曾有一次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六、七張診斷書上,填載資料之事實,但矢口
  否認有何共同偽造印章、偽造
  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
  ,始在案外人劉名所交付之診斷書上,盜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之印」之公印文二枚,及「診斷證明專用臺中榮
  民總醫院院長趙秀雄印」之印文一枚;另在診斷書上,書寫資料。當初係遭案外
  人劉名恐嚇,始未於調查局供出案外人劉名。係案外人劉名求將責任推給被告甲
  ○○、辛○○二人。當初係因
  風室自首,並非承認有盜蓋。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均不實
  在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供述部分:
A、被告未○○部分:
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九月初,一
  位我認識年餘的金鼎建設公司(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八號)陳經理以電話請託
  我幫其朋友黃錦燦偽造一份「
  黃錦燦之基本資料、醫師囑言、張丁權醫師、骨科主任李土生等,都以填蓋妥了
  ,非我填寫的;且我知這兩個
  有其他犯行,且未收受陳經理
  查處卷第六四頁、第六五頁)
Ⅱ、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為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八十七年三、四月間,
  我經常至臺中市○○○街春水堂喝茶,而認識私立澄清醫院辛○○(醫師),在
  經由辛○○之介紹,而認識環臺人力仲介公司之職員甲○○,朱某表示知悉我在
  臺中榮總上班,希望我幫忙在診斷書上蓋醫院之關防,因此就在甲○○送來之診
  斷書上蓋上榮總醫院的關防,大概有四、五份左右。當時每偽蓋一件診斷書之關
  防,甲○○給我四千元之酬勞
  拒絕再與他合作。到了八、九月間,辛○○約我在來來百貨對面的春水堂碰面,
  並要求我協助診斷書上蓋關防,辛○○願意每件支付四、五千元不等之酬勞,我
  乃同意合作。我陸續幫辛○○偽蓋了五、六十件之診斷書,其方式有兩種,一種
  是辛○○在診斷書上先寫下病例等資料後,交給我,我再利用上班之時候,偷偷
  在診斷書上蓋上關防;另一種
  ,再交給辛○○填寫病例。醫
  附近的印章店去刻。辛○○支付我酬勞均係以現金支付,付錢的地點均係在春水
  堂或澄清醫師之醫生宿舍。因
  發後,辛○○把責任推給我,我才故意將職章刻錯。我協助甲○○、辛○○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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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之如附表十病患姓名欄所示之病患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