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138號
TCDM,89,訴,1138,2003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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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N○○
  被   告 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七號),
及移
主 文
L○○N○○申○○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L○○處有期徒刑肆年;N○○申○○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如附件所示之印章(顯示其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緣L○○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為其會 計,向外蒐購遭竊、遺失或遭侵占之身分證,再將身分證上原相片撕下,貼上自 己或其他業務員之相片,加以變造,而後由L○○或業務員連續持偽造身分證或 或其他身分證前往各家金融機構或電信公司,冒用他人名義偽填開戶申請書、裝 機申請書,並偽刻印章蓋用印文,使各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因而發出多本金融存 摺、提款卡或核准多支行動電話門號,L○○隨即在報紙刊登廣告出售行動電話 門號、金融存摺,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或每本存摺要價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供 不特定人買用。其後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L○○自立門戶,並邀集W○○( 待通緝到案後審結)、甲寅○(另行偵辦)二人加入犯罪集團,且利用上開小陳 所留下之各種資料,再招徠甲s○、N○○申○○等人擔任業務員。各人分擔 之行為是:(一)由L○○負責蒐集身分證後,交給W○○及甲寅○變造,變造 後之身分證,一部分交還L○○L○○即指示N○○申○○,依前揭模式, 冒名申請金融存摺。(二)W○○則負責持變造身分證,依前揭模式,冒名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三)甲s○則受L○○之命四處蒐購金融存摺。(四)而後甲 寅○負責刊登廣告,以出售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存摺。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下午三時許,N○○於前往m○○○○行水湳分行,以前開手法,冒用己○○名 義,申請開戶後,要領取存摺及金融卡時,遭銀行職員識破,報警當場逮捕。警 方根據N○○之供詞,於同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路八七巷八二號二樓十 三室查獲L○○、甲s○二人,並扣得身分證、存摺、行動電話門號晶片、申請 書等物;再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四川路八十七巷八十二號五樓三十三室 查獲W○○及申○○二人,並扣得偽造身分證、護貝機、晶片、門號申請書等物 品。復於翌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街一 七O號八樓查獲甲寅○,扣得存摺、偽造身分證及記事簿等物品(所有犯罪被害 人、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文書、扣案之物品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N○○申○○及W○○(待緝獲後審結)於 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y○○等人於 警訊或偵審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吳巧雲即m○○○○行水湳分行之職員到 庭供證,證述情節可參,復有變造之身分證、冒領之存摺及金融卡、行動電話門 號晶片、申請書護貝機等物品(詳如附表所示)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L○○N○○申○○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L○○N○○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四 十條常業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等罪。被告等偽造簽名及印 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等先後多次行使私文書、行使變造特 種文書、故買贓物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L○○N○○申○○與被告W○○、共犯甲寅○等五人,就前開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L○○N○○申○○等三人,所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故買贓物及常業詐欺四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 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當業詐欺罪處斷。至移送併案審 理部分(指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一七九號,被害人n○○部分),既與公訴人上開 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當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L○○N○○申○○三人均不思 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共同謀議而為前揭詐騙手段,而受其等詐財之人數多達上百 人,所生之危害至鉅,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淺;而被告N○○、申○ ○僅係受僱之員工,情節較輕,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1、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2、如附表所示扣案之儲金簿、金融卡等物,均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 收;3、扣案變造身分證上被告L○○等人之相片(詳如附表所示),則係被告 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 收。4、如附件所顯示印文扣案之印章及地區章,亦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 因該偵查中之被告並無本件之被告之一或共犯之一,是未見其相關性,故不予併 案審理。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五八七五號W○○涉犯電 信法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該件應係與被告W○○另件已起訴之案件(即本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有關,而與本件無涉,亦不予處理。 再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之九十年度偵字一五四九八號被告 L○○涉詐欺案及被告申○○涉詐欺案,該移送併辦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九十年 七、八月間,與本件之犯罪時間為八十九年二、三月間,相隔近一年半之久,尚 難認為被告等係基於概括之犯罪所為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仍不得予



以併辦。以上併案,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亦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壹、在被告L○○處查扣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如下:甲、【變造身分證部分】
編號 姓 名(女生部分六十六張)
一 甲N○
二 甲A○
三 y○○
四 甲m○(缺照片)
五 己○○
六 宙○○
七 甲o○
八 子○○
余瑞蘭
十 宇○○




十一 甲癸○
十二 T○○
十三 甲申○(已改名曾莉莉
十四 甲Q○
十五 K○○
十六 甲f○
十七 甲戊○
十八 t○○
十九 O○○
二十 甲丑○
二一 M○○
二二 癸○○
二三 X○○
二四 巳○○
二五 甲Y○
二六 甲子○
二七 B○
二八 寅○○
二九 V○○
三十 b○○
三一 甲未○
三二 甲l○
三三 D○○
三四 甲j○
三五 r○○
三六 S○○
三七 f○○
三八 e○○
三九 甲d○
四十 I○○
四一 甲酉○
四二 甲G○
四三 Z○○
四四 k○○
四五 甲a○
四六 戊○○
四七 甲h○
四八 i○○
四九 U○○
五十 甲卯○




五一 d○○
五二 c○○
五三 未○○(缺照片)
五四 F○○
五五 甲己○
五六 地○○(缺照片)
五七 甲丁○○
五八 甲X○
五九 甲玄○(缺照片)
六十 亥○○
六一 甲辰○
六二 甲Z○
六三 甲S○
六四 丁○○○
六五 甲c○
六六 甲I○
詳述如下:
一、y○○: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三月間在高雄市某地遭竊,身分證已遭變造( 即已換貼被告N○○之相片及變更住址),並遭冒名申請乙○○○大哥 大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個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向大眾商業銀行011–10–112268–0號申請存摺一本及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警訊49至53頁)。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大眾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開戶印鑑卡上偽造之「y○○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陳 姿貝」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本院卷(二)418、419頁)
3、上開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甲A○: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晚上八時許,於台中市○○區○○路逢 甲大學遊夜市時遺失,身分證已遭變造(住址遭變更),並被冒申請遠 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警 訊54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A○」簽名(署押 )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三、戊○○: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一月中旬某日,於台中縣大雅鄉○○路大勝機車行



被竊(因委託該機車行代辦機車報廢,而將身分證寄放於該處),身分 證已遭變造(住址變更),月被冒申請辛○○○○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警訊59頁)。
【附註】:
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戊○○」簽 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四、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街、榮華 街口,遭二名騎機車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皮包(內有身分證及其他財 物),身分證遭變造(住址變更),並被冒申請市內電話二支(號碼不 詳、大哥大三支(其中一支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日申請)(警訊64頁)。
【附註】:
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亥○○」簽 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五、未○○: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於台北市○○○路○段購物時遭竊,身分 證上之相片已被除去(未貼相片),且身分證上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 申請彰化縣郵局之存摺(警訊69頁)。
六、F○○: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於台南縣新營市○○路7─11便利商店 影印時被竊,身分證被變造(住址變更),且被冒申請辛○○○○行動 電話一支及三支乙○○○智慧型網路(警訊72頁)。七、甲己○: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四月間,於台北縣永和市○○路7─11便利商店 影印時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 電話(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六線電話及網路電話乙○○○000000000號(警訊75頁及本院卷( 二)138至143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裝申請書六張上偽造之「甲己○」 簽名各一枚(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八、f○○: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初某日,在台中市○○○○○路號怡富投資基 金公司內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 被變更)(警訊78頁)。
九、S○○: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於台北縣土城市○○路二十一巷六弄二號 四樓住處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 被變更)(警訊81頁)。
十、甲丑○: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在高雄市○○路失竊,身分證已被變 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84頁)。十一、甲a○: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英才公 園旁被二名騎機車之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黑色皮包(內有身分證等 物),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被變更)(警訊87頁)。十二、K○○: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月間,在台南縣仁德高速公路南下交流道處遺



失,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變更)( 警訊90頁)。
十三、己○○: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一月中旬,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十巷十六號 住處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N○○之相片及住址經變 更),並被冒申請m○○○○行水湳分行第二二七二─六號帳戶,申 領存摺,嗣被告N○○欲向該銀行冒領金融卡時為警查獲(警訊93頁 )。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上開m○○○○行水湳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己○○」印文一枚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但上開m○○○○行上 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尚未發給被告N○○,尚非屬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故不予以宣告沒收。
十四、U○○: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在台中縣龍井鄉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忘了帶走而遺失,身分證被變造(住址被變更)(警訊96頁)。十五、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於台中市南屯區○○○ 路與永春路口,被一名騎機車之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皮包(內有身 分證等物),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N○○之照片及住址經 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電話三個號碼(警訊99頁)。 【附註】: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十六、e○○: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於台中縣清泉岡忠義村文化路上被竊,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 訊102頁)。
十七、T○○: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於台北市○○路中興百貨附近被竊,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 訊105頁)。
十八、曾莉莉(原名甲申○):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在台北 市○○○路○段大有公車二八四號公車內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已 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請辛○○○○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局名及帳號均不詳),並於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遭他人冒申請甲J○○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 二支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08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申○」簽名二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九、X○○: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在台南縣新營市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 (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變更),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日被冒名申請高雄楠梓加工區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4135–3、 帳號014060–1之帳戶,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 簿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且被冒名申請台灣 大哥大手機門號三個(號碼不詳)(警訊113頁、本院77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X○○」印文二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二十、甲f○: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於桃園縣中壢市○○○路百戰百勝K TV遭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 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電話三支(號碼不詳)及台中縣梧 棲郵局帳戶(帳號不詳),並被冒領郵局存摺(警訊117頁)。二一、巳○○: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間,在不詳地點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 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20頁)。二二、甲h○: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在高雄市○○路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遭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 更)(警訊123頁)。
二三、O○○: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屏東市○○路○段一 八三巷十一號住處被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 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26頁)。
二四、甲癸○: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初,在台中市○○○街與中清西二街口之 車內被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 更)(警訊129頁)。
二五、甲m○: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在台中市南屯區○○○路魚市場 附近,遭人以機車撞倒搶走皮包(內有身分證),身分證上相片被括 除(警訊 132頁)。
二六、c○○: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二段靠 近中港路口時,遭二名男子搶走皮包(內有身分證等物),身分證被 變造即住址被變更(警訊135頁)。
二七、甲I○: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美 姿舞蹈社內被竊,身分證被變造即住址被變更(警訊138頁)。二八、甲c○: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在台中市○○路乘坐計程車遺失,身分 證被變造即變更住址(警訊141頁)。
二九、Z○○: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中縣大肚鄉○○路統一生鮮超市皮包 被竊,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辛○○○○、遠 傳、A○○○等公司共七支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44頁)。三十、甲酉○:於八十五年十月下旬,在台中市○○○路○段巷內買菜時皮包被竊, 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乙○○○共八支行動電 話門號(警訊147頁)。




三一、k○○: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高雄市○○路ATT精品百 貨公司內皮包失竊,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即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向甲J○○申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向玄○○○申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及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向辛○○○○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警訊150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k○○」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二、M○○: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復 興路縣政府前遺失,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 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請辛○○○○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門號一支 (號碼不詳),及被冒名申請高雄鼎泰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4156–6、帳號016078–7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 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155頁、偵訊371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M○○」印文一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三三、丁○○○:其身分證於八十五年一月初某日,在置於台中市○○路與大雅路口 機車行李箱內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警訊158頁)。三四、甲玄○: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在新竹市區某處遺失,身分證上相片已 被取下,且被冒名在高雄、台中霧峰各申請七支、三支電話(警訊 161頁)。
三五、甲辰○:其身分證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許,在台北市○○○路之公 車上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辛○○○○股份有限 公司之手機門號二支(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申請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警訊 164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陳曉 萍」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三六、甲戊○:其身分證於八十年間某日,在台北市西門町遠東百貨公司內失竊,該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 170頁)。
三七、地○○: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在彰化市○○街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遭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被除去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73 頁)。




三八、r○○: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在台中市中興大學前之便利商店遺失,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 176頁)。
三九、甲丁○○: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初某日,在屏東市○○路九十九號之一四 樓住處遭竊,該身分證未遭變造,然被持以冒名向乙○○○中區分 公司申請 (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及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81頁)。
四十、V○○: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台中市○○路附近 遺失,該身分證未遭變造,然被持以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84頁)。
四一、甲S○: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因住遷註記欄登記額滿無法登錄, 而由戶政人員收收,不知因何流入本件不法集團之手,該身分證未遭 變造(警訊187頁)。
四二、劉乃菁: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某日,在台中縣大甲鎮○○路○段之7─
11便利超商內影印而失竊,該身分證未經查扣,但被持以冒名申請 高雄建工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4153–5、帳號044902–1之帳 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 卡一張(警訊198、199頁、本院74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劉乃菁」印文一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四三至六六:共二十四人(即甲N○、甲o○、江曉佩、宇○○、甲Q○、t○○、 癸○○、甲Y○、甲子○、B○、寅○○、b○○、甲未○、甲l○、 D○○、甲j○、賴吟虹、I○○、甲G○、i○○、甲卯○、d○○ 、甲X○、甲Z○),均僅查扣其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或住址 被變更)之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其中: (1)甲N○:並被冒名申請台中中正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00000–6、帳號066335–1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200頁)。 【附註】:
a、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甲N○」印文三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癸○○:並被冒名申請高雄武廟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4160–9、帳號031827–7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214頁、偵 訊367頁)。




【附註】:
a、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癸○○」印文三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甲Y○: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八月中旬某日,在台南市安平區○ ○○街被搶,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L○○之相片及住 址經變更)。 (本院146頁)
【附註】: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L○○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4)甲子○:並被冒名向台中縣郵局申請存摺及向乙○○○申請000 0000號室內電話。(本院136頁及本院卷(二)137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申請書上 偽造之「甲子○」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沒收。
(5)B○: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26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林 雪」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6)D○○: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下旬某日下午五時許,在基隆 市海洋大學門口之7─11便利超商失竊,並被冒名向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及玄○○○公司申請號碼不詳之行動電話門號( 警訊226頁、本院144頁)。
(7)甲j○:並被冒名向乙○○○公司申請二支室內電話,號碼為 (04)0000000、0000000號。(本院132頁及本院卷(二)135、 136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申請書上偽 造之「甲j○」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
(8)I○○: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44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林 春妙」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9)甲卯○: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被冒名向遠傳信電公司申請 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52頁)。



【附註】:
上開甲J○○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陳碧 華」簽名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10)d○○: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某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 在台中市○里市○○路立仁橋附近連同皮包被搶,並於八十九 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56、258頁, 本院143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 d○○」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編號 姓名
(男生部分共三十張,其中二八甲k○、二九甲黃○二張係在被告W○○處查 扣)
一 C○○
二 辰○○(缺照片)
三 z○○
四 甲壬○
五 黃○○(缺照片)
六 戌○○(缺照片)
七 w○○
八 o○○
九 g○○
十 甲辛○
十一 甲P○
十二 Y○○
十三 天○○
十四 甲R○
十五 a○○
十六 甲e○
十七 甲宙○
十八 甲V○
十九 p○○
二十 甲K○
二一 甲巳○(缺照片)
二二 Q○○(缺照片)
二三 丑○○
二四 E○○
二五 甲b○
二六 甲r○




二七 甲地○
二八 甲k○(在被告W○○處查扣)
二九 甲黃○(在被告W○○處查扣)
三十 甲i○
詳述如下:
一、甲巳○:其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 四十四號前連同自小客車被竊,身分證已遭變造(相片被括除及住址被 變更),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向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智慧型網路(帳號各為000000000、 0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等二支電話(警訊263 至272頁及本院卷(二)277頁)。
【附註】:
1、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二份上偽造之「 甲巳○」印文各一枚(共二枚);及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租用申 請書上偽造之「甲巳○」印文各一枚(共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之「甲巳○」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二、甲R○: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台北市○○○路中正紀念堂旁遭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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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