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吳夙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折
合銀元伍佰捌拾壹萬肆仟零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