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
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
壹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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