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正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貳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柒拾
玖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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