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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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根據原告所提出借據背面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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