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77號
TYDV,92,訴,477,2003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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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 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八千五百二十三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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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