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25號
TYDV,92,訴,425,200304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被   告 千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樓
  被   告 戊○○   住
  被   告 丁○○   住
              衖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丙○○   住
              五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書面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