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送達代收人 陳河泉律師
相 對 人 甲○○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零柒佰伍拾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九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 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 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 年度執字第一○一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原告即聲請人乙○○與被告即相對人甲○○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