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2年度,10號
TYDV,92,破,10,200304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保公司)經營不善, 無法繼續營業,乃經股東同意辦理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債權人 於清算期間內申報債權,計有營業稅一百十五萬四千三百十六元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八十二萬八百零一元,共計稅捐債權一百九十七萬五千一百十七元,惟公司資 產僅值五十五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元,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債權,爰依公司法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宏保公司破產云云。二、惟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 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 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 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宏保公司破產,無非係以其經清算結果,宏保公司之資 產僅值五十五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元,顯不足以清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捐債權一百十五萬四千三百十六元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捐債權八十二萬八百零一元為據。經核宏保公司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稅捐之債權人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台灣省北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均為稅捐機關,而稅捐之債權主體應為國家,僅因財政收支之劃分,由不同之稅 務機關核課,是應認宏保公司之債權人實質上僅有一人,依上開說明,自無對宏 保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吳仁心

1/1頁


參考資料
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