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
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
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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