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陳月齡
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
相 對 人 許晉嘉
郭薰惠
林祐宇
林孟瑜
王桂鳳
陳森鴻
陳大偉
陳政璉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5,034 平方公尺)於民國10 1 年4 月20日時原為聲請人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共有,當 時共有人與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新公司)因 返還土地事件涉訟,詎其中8 位共有人即許晉嘉、郭薰惠、 康豪埜、張瑞賢、陳政隆、王愛玉、王少宏、陳鳳樺竟濫用 多數決,不顧其餘共有人反對,於101 年4 月20日擅與景新 公司訂立不定期土地租賃契約,以年租新臺幣(下同)9 萬 6,500 元將系爭土地出租予景新公司作為高爾夫球場使用( 即該地每年每平方公尺之租金僅19元,計算式:96,500 元÷ 5,034 平方公尺=19 ),因致法院認定景新公司毋庸返還土 地確定。而為前述出租管理決定之系爭土地8 位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合計為576 分之419 ,固已逾應有部分之半數,惟上 開土地租金顯然低於鄰近同目的使用之河川公地使用費(約 為每年每平方公尺784 元),已直接影響聲請人依據其共有 人身分可分得之租金金額,對聲請人有重大不利,且為該管 理決定之8 位共有人中,嗣多達5 人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他 人,系爭土地現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共有(該地之共有情 形詳均如各該附表所示),足見前揭管理決定對聲請人及現 全體共有人均顯失公平,聲請人自難同意,為此爰依民法第 82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變更管理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而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 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所謂當事人適格, 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 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 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最 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 號判例意旨參照)。如法院認當事 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 意旨參照),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三、次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 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3 分之2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 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民法第820 條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管理,無論由共有人私下 約定或由法院裁定變更,因事涉全體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權益 ,故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訂定,該分管契約始得有效成立( 但依上規定,非必全體同意),且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聲 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方式,因對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 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相對人,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故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所為聲請事件,既關乎謀求全體共 有人關於共有事務管理之公平,其相對人自應為除聲請人外 之所有共有人。
四、經查,系爭土地現由如附表二所示之20人所共有,有土地登 記第三類謄本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至26頁),惟聲 請人僅以其中許晉嘉、郭薰惠、林祐宇、林孟瑜、王桂鳳、 陳森鴻、陳大偉、陳政璉、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隆 等人為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則依前揭說 明,其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已屬欠缺,且無從補正。聲請人主 張其可僅列上述為管理決定之共有人及其繼受人為相對人云 云,即不可採,是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一:
┌──────────────────────────┐
│ 系爭土地於101 年4 月20日時之共有情形 │
├──┬────┬──────┬───────────┤
│編號│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備註 │
├──┼────┼──────┼───────────┤
│ 1 │吳碧玉 │576分之13 │ │
├──┼────┼──────┼───────────┤
│ 2 │許晉嘉 │576分之131 │ │
├──┼────┼──────┼───────────┤
│ 3 │郭薰惠 │400分之50 │ │
├──┼────┼──────┼───────────┤
│ 4 │康豪埜 │400分之30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林祐│
│ │ │ │宇、林孟瑜 │
├──┼────┼──────┼───────────┤
│ 5 │張瑞賢 │400分之30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王桂│
│ │ │ │鳳 │
├──┼────┼──────┼───────────┤
│ 6 │王愛玉 │400分之5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達威│
│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 7 │王少宏 │400分之5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達威│
│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 8 │陳福助 │12分之1 │ │
├──┼────┼──────┼───────────┤
│ 9 │陳英雄 │84分之1 │ │
├──┼────┼──────┼───────────┤
│ 10 │陳月裡 │84分之1 │ │
├──┼────┼──────┼───────────┤
│ 11 │陳月齡 │84分之5 │ │
├──┼────┼──────┼───────────┤
│ 12 │高增岩 │60分之1 │ │
├──┼────┼──────┼───────────┤
│ 13 │高欽 │60分之1 │ │
├──┼────┼──────┼───────────┤
│ 14 │陳高碧霞│60分之1 │ │
├──┼────┼──────┼───────────┤
│ 15 │高幸子 │60分之1 │ │
├──┼────┼──────┼───────────┤
│ 16 │高梅桂 │60分之1 │ │
├──┼────┼──────┼───────────┤
│ 17 │陳鳳樺 │8分之1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陳政│
│ │ │ │隆、陳森鴻、陳大偉、陳│
│ │ │ │政璉 │
├──┼────┼──────┼───────────┤
│ 18 │陳政隆 │400分之30 │ │
└──┴────┴──────┴───────────┘
附表二:
┌──────────────────────────┐
│ 系爭土地之現時共有情形 │
├──┬────┬───────┬──────────┤
│編號│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備註 │
├──┼────┼───────┼──────────┤
│ 1 │吳碧玉 │576分之13 │ │
├──┼────┼───────┼──────────┤
│ 2 │許晉嘉 │576分之131 │本件相對人 │
├──┼────┼───────┼──────────┤
│ 3 │郭薰惠 │400分之50 │本件相對人 │
├──┼────┼───────┼──────────┤
│ 4 │陳福助 │12分之1 │ │
├──┼────┼───────┼──────────┤
│ 5 │陳英雄 │84分之1 │ │
├──┼────┼───────┼──────────┤
│ 6 │陳月裡 │84分之1 │ │
├──┼────┼───────┼──────────┤
│ 7 │陳月齡 │84分之5 │ │
├──┼────┼───────┼──────────┤
│ 8 │高增岩 │60分之1 │ │
├──┼────┼───────┼──────────┤
│ 9 │高欽 │60分之1 │ │
├──┼────┼───────┼──────────┤
│ 10 │陳高碧霞│60分之1 │ │
├──┼────┼───────┼──────────┤
│ 11 │高幸子 │60分之1 │ │
├──┼────┼───────┼──────────┤
│ 12 │高梅桂 │60分之1 │ │
├──┼────┼───────┼──────────┤
│ 13 │陳政隆 │80000分之7826 │本件相對人 │
├──┼────┼───────┼──────────┤
│ 14 │林祐宇 │2000分之90 │本件相對人 │
├──┼────┼───────┼──────────┤
│ 15 │林孟瑜 │2000分之60 │本件相對人 │
├──┼────┼───────┼──────────┤
│ 16 │王桂鳳 │400分之30 │本件相對人 │
├──┼────┼───────┼──────────┤
│ 17 │陳森鴻 │80000分之3673 │本件相對人 │
├──┼────┼───────┼──────────┤
│ 18 │陳大偉 │80000分之1273 │本件相對人 │
├──┼────┼───────┼──────────┤
│ 19 │陳政璉 │80000分之3192 │本件相對人 │
├──┼────┼───────┼──────────┤
│ 20 │達威光電│400分之10 │本件相對人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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