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421號
TPDV,106,聲,42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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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1號
異 議 人 楊恕揚
代 理 人 林雅娟
相 對 人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取回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
106 年7 月3 日(106 )取勇字第1642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
104 年度存字第5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提存所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所為(一○六)取勇字第一六四二號處分,關於否准異議人聲請取回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提存物部分,應予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本院提存所應另為適當之處分。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涉訟(下稱系爭 訴訟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816號判決命相對人給 付伊新臺幣(下同)234 萬4,838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伊以79萬元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 。兩造均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重上 字第377 號判決命相對人應再給付伊407 萬2,545 元,及自 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二審 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伊以140 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並駁回相對人之第二審上訴(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第 二審判決)。伊即依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載 ,為相對人提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擔保金後為假執行 ,並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系爭訴訟事件第二審判 決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860 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第三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乃以104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3號判決命相對人應再給付伊177 萬3,65 1 元,及自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駁回異議人其餘上訴暨相對人之上訴(下稱系爭訴訟事 件第二審更審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64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第三審裁 定)。職此,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假執行擔保提存,其擔保 範圍內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假 執行擔保提存,雖經伊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未執行得分文, 即因系爭訴訟事件第三審判決撤銷系爭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



,不准續為執行,此部分應視為未執行,相對人因未執行而 未受任何損害。本院提存所106 年7 月3 日(106 )取勇字 第1642號函所為否准伊取回如附表編號1、2所示提存物之 處分(下稱系爭處分),乃欠允當,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 勝訴確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其修正理 由略以:「民事訴訟因宣告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金,係備作 賠償受擔保利益者所受損害之用,…供擔保人所請求之本案 訴訟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取得與全部勝訴判決有同一 效力之執行名義,例如依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依民事 訴訟法所成立之和解、調解、仲裁判斷、經法院核定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等,即不能認受擔保利益人受有損害… 」,乃得逕為聲請該管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申言之,所謂「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應指法院准許供擔保 人供擔保為假執行範圍內之本案請求,業獲全部勝訴判決確 定而言;至供擔保人供擔保為假執行範圍外之其餘本案請求 ,或變更、追加之訴,均非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所指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自非審酌之列。又假執行經裁判後 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擔保提 存之提存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同條項第 3 款亦有明定。而取回提存物事件乃屬非訟事件,法院提存 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而為准駁,非得審究實體法上 權利義務關係,茲觀提存法第9 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 條 規定亦明。
三、經查:
(一)兩造間系爭訴訟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8日以系爭訴 訟事件第一審判決命相對人給付異議人234 萬4,838 元, 及自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於異議人以79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兩造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3 月18日以系 爭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命相對人應再給付異議人407 萬2, 545 元,及自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第二審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異議人以140 萬元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並駁回相對人之第二審上 訴。異議人即依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載, 於104 年1 月6 日聲請依序為相對人提存79萬元、140 萬 元之擔保金後為假執行,同日經本院提存所以104 年度存 字第54號准許(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異議人並於 同日依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第二審假執行判決之執行名



義,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執字第2093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嗣本院於同年3 月18日對於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等9 人核發支付轉給之執行命令(下合稱系爭支付轉 給命令),第三人乃自104 年3 月31日起,陸續依系爭支 付轉給命令向本院為支付。嗣最高法院於同年5 月13日以 系爭訴訟事件第三審判決廢棄系爭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 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乃以系爭訴訟事件第二審更審判 決命相對人應再給付異議人177 萬3,651 元,及自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異議人 其餘上訴暨相對人之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系爭訴訟事件 第三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等情,有系爭訴訟事件 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第二審更審判決、第三審裁定 在卷可憑(本院106 年度取字第1642號卷),並經本院調 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閱屬實,茲堪信屬實。
(二)依前開事證以審,如附表1所示之假執行執行名義,其本 案訴訟即供擔保為假執行範圍內之系爭訴訟事件第一審判 決,所命相對人給付異議人234 萬4,838 元本息部分,業 經系爭訴訟第二審、更審判決、第三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之 上訴確定,揆諸上二、說明,當屬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 1 款「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情形,異議人 聲請取回如附表1所示之提存物,即無不合。如附表2所 示之假執行執行名義,業據異議人於104 年1 月6 日聲請 強制執行,本院於同年3 月18日開始實施強制執行,即核 發系爭支付轉給命令,嗣第三人陸續依系爭支付轉給命令 向本院為支付,茲與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假執 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 聲請」要件未合,則異議人聲請取回如附表2所示之提存 物,顯屬無憑。異議人雖陳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假執 行執行名義,雖經伊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未執行得分文, 即因系爭訴訟事件第三審判決撤銷系爭訴訟事件第二審判 決,不准續為執行,相對人未有損害,應視為未執行云云 ,惟與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顯有未符,且與 上(一)所示之事證不合,無從據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四、綜上所述,異議人聲請取回如附表1所示之提存物,應予准 許,本院提存所以系爭處分否准異議人此部分聲請,尚有未 洽,異議意旨指摘系爭處分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將系爭處分關於否准異議人聲請取回如附表編 號1所示提存物部分廢棄,由本院提存所另為適當之處分。 異議人聲請取回如附表2所示之提存物,則屬無據,本院提



存所以系爭處分否准異議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符,異 議人指摘系爭處分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依提存法第2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提存案號 │提存性質 │提存金額│提存原因及事實 │
├──┼──────┼─────┼────┼──────────────┤
│ 1 │本院104 年度│擔保提存 │79萬元 │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判決主│
│ │存字第54號 │(假執行)│ │文第1 項、第4 項前段:「被告│
│ │ │ │ │(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異
│ │ │ │ │議人)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肆仟│
│ │ │ │ │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 │ │ │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
│ │ │ │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
│ │ │ │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2 │本院104 年度│擔保提存 │140 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
│ │存字第54號 │(假執行)│ │377 號判決主文第2 項、第5 項│
│ │ │ │ │前段:「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
│ │ │ │ │司應再給付楊恕揚新台幣肆佰零│
│ │ │ │ │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 │ │ │ │96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楊恕揚
│ │ │ │ │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為言明保│
│ │ │ │ │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
│ │ │ │ │假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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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