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33號
TYDV,91,重訴,433,2003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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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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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