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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