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六樓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0五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馮景憶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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