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08號
TYDV,91,訴,1808,2003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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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六樓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0五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馮景憶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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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