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周峻宏
相 對 人 蔡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元後,本院一O六年度司執字第五一八六一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O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 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 額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51861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聲請人就附 表所示不動產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並已依強制執行 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同法第18條第2項 聲明願供擔保,於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終結確定前停 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強 制執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21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無訛;且系爭執行事件已進行至查 封程序,為免日後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應認有停止 執行程序之必要。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174萬元 本息(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內之聲請強制執行狀),故相對人 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以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確定而 停止執行期間,其債權未能即時分配受償,所受按法定利率 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為據。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 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 期間,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所受損害 ,約為37萬6,710元(計算式:174萬元×5%×4又4/12年= 37萬6,710元),本院因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37萬7,000元 為適當,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 停止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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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字第51861號 財產所有人:周信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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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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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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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新店區 │陽光 │ │545 │ │508.42 │公同共有9分 │ │
│ │ │ │ │ │ │ │ │之6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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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新店區 │陽光 │ │546 │ │3648.27 │公同共有9分 │ │
│ │ │ │ │ │ │ │ │之1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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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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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新北市新店區陽│2層樓 │一層:117.72 │電梯樓梯間│公同共有│ │
│ │ │光段545地號 │鋼筋混│二層:117.72 │7.77平方公│ 全部 │ │
│ │ │--------------│凝土造│合計:235.44 │尺 │ │ │
│ │ │新北市新店區安│農舍 │ │ │ │ │
│ │ │平路35巷2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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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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