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OR
右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OR UTHAIWUT 所宣告之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 OR UTHAIWUT前因贓物案件,經貴 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為 泰國籍人,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對受刑人之 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