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金紹盧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5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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