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27號
TYDM,92,交聲,27,2003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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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七號
  異 議 人 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發煜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發煜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站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壢監裁五字第裁字五三〡Z00000000號裁決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所屬司機劉邱泉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駕駛公司所有一五六〡GE曳引P八〡九0號半拖車,行經國道一線北上 一百十七公里處,為警舉發所曳引之P8〡90號半拖車車廂變更,然該車體為 合進口標準曳引車,原處分不察竟仍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四萬元 ,其處分顯然違法,應予撤銷云云。
二、經查,原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處罰主體有誤,自行撤銷,有原處分機關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七日竹監壢字第0920001300號函,在卷可稽,是異議之客 體已不存在,異議人聲明異議權即已喪失,自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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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