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原名張 被 告 乙○○ 韋瑞榮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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