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39號
TYDM,91,附民,139,200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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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原名張
  被   告 乙○○
        韋瑞榮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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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