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廖朝賢
受監護人 廖韻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廖朝賢處分受監護人廖韻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廖韻珊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 第637 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廖朝賢與廖朝崧分 別擔任受監護人之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照顧 受監護人生活開銷需要,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 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 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建物與土 地登記謄本、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37號民事裁定、受監護 人日常生活支出明細與收據、同意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本院准其 處分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12 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1410/0000000000)。二、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6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381410/0000000000)。三、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面積:39015.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898/0000000000)
四、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5294.81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898/0000000000)五、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39.6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898/0000000000)六、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34.52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898/0000000000)七、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9.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81410/0000000000)八、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1.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81410/0000000000)九、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面積:237.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81/0000000、共有部分:金龍段517建號《面 積:169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54/100000》、金龍段 518建號《面積:1371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0 0 》、金龍段519建號《面積:1433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40/10000》、金龍段520建號《面積:1021.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12/10000》、金龍段521建號《面積:8820. 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176/10000、金龍段9148建號《面 積:19609.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0/10000》、金龍段 9149建號《面積: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2/1000》)十、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面積:1414.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81/0000000、共有部分:金龍段517建號《面 積:169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78/100000》、520建號 《面積:1021.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50/10000》、521 建號《面積:882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7/100000》 )
十一、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面積:786.6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381/0000000、共有部分:金龍段517建號 《面積:169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2/100000》 、520建號《面積:1021.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7/100 00》、9149建號《面積: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8/ 1000》)
十二、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面積:5348.9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381/0000000、共有部分:金龍段517建號 《面積:169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6/100000》、 520建號《面積:1021.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06/100 00》、521建號《面積:882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 65/100000》)
十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41.7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共有部分:金龍段517建號《面積 :169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00000》、9148建號 《面積:19609.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