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72號
SCDV,92,重訴,72,200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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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限  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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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